“钓鱼台妨碍执行案”能否公正处理攸关政府法治
杨涛
钓鱼台国宾馆4次阻止东城法院法官和法警入内执行公务。7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通过司法专邮向钓鱼台国宾馆开出10万元的罚单。(《京华时报》7月20日)
被执行单位是租用钓鱼台国宾馆房屋的一家单位,也就是说东城区法院要执行的并非钓鱼台国宾馆本身,钓鱼台国宾馆还如此藐视法院,并且是4次进行妨碍执行;如果要是执行对象就是钓鱼台国宾馆,那么执行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当许多评论在为东城区法院开出10万元的罚单叫好之时,我却更关心此案如何能最终得到公正的处理,因为在我看来开出罚单只不过说明法院多了些不畏强权的勇气,但并不表明“执行难”会有所好转,更不意味着司法环境有了显著的改善,而“法治政府”建设指日可待。
东城区法院要执行的这家单位之所以如此牛气抗拒执行,不外乎是其租用了钓鱼台国宾馆房屋,在“国宾馆是不完全开放单位”的伞下藏身,绑架了国宾馆的权威;而钓鱼台国宾馆之所以可以4次妨碍东城区法院的执行,不外乎是“全民事业”单位,其主管部门是外交部,绑架了政府的权威。从这里,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在一条利益(租赁房屋的利益)的主线下,一个纯属对普通公司的执行案,演化为司法与政府的对抗与博弈。东城区法院开出10万元的罚单的勇气可嘉,但实际上这张罚单也将自身推向一个无比尴尬的局面。东城区法院去执行租用钓鱼台房屋的一家单位尚且不能,4过国宾馆门而不得入,况且要去执行国宾馆的10万元乎?虽然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如果这10万元无法执行,东城区法院能对钓鱼台国宾馆管理局局长进行司法拘留,这不是天方夜谭也是现代童话故事?我看,除非钓鱼台国宾馆能主动执行罚单,否则东城区法院就只能学习湖南新邵3名法官的做法----上访,后者是在受到某县级市该市常务副市长动用警力阻挠执法时,到省人大常委会上访。而4次阻挠法官进入执行的钓鱼台国宾馆会主动执行10万元罚单,至少现在不具有可能性。
“解铃人还需系铃人”,
“钓鱼台国宾馆妨碍执行案”的公正处理,必须仰赖于国宾馆上级主管部门—外交部的出面。事实上,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上,没有政府部门的配合与自律是无法想像的,司法机关“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汉密尔顿语),政府尊重司法的权威,主动执行生效判决,本身就是“法治政府”的体现;另一方面,政府机关的带头遵守判决,配合法院执行,能给社会带来示范效应,从而使得其他人能遵守判决的执行,培育全社会尊重司法权威的氛围。就“钓鱼台国宾馆妨碍执行案”而言,一方面钓鱼台国宾馆毕竟是举国瞩目的单位,这一事件的妥善解决,有助于政府及其下属的单位能尊重法院的权威,尊重法院的判决执行,从而给社会带个好头,有助于推进“执行难”的解决;另外一方面,外交部能督促下属的钓鱼台国宾馆尊重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外交部“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
因此,“钓鱼台国宾馆妨碍执行案”的处理不仅仅是东城区法院与钓鱼台国宾馆的事情,而是攸关在转型中国中,法院如何才能树立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从而起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问题;政府如何尊重司法权威,恪守“建设法治政府”的承诺问题,意义重大。对于这一事件的能否得到公正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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