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像资料为什么不是“国家秘密”
(2008-07-24 21: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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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学术 |
同步录像资料为什么不是“国家秘密”
杨 涛
原浙江省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涉嫌犯受贿罪被诸暨检察院提起公诉。黄国超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庭上,黄国超否认了之前的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所做收受贿赂的供述,是诸暨检察院“长时间、不间断、轮番”审讯下逼出来的,是办案人员不断威胁、欺骗、引诱下编造的。其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以辨真伪。但是,公诉方以审讯录像是“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及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为由拒绝当庭播放。(7月15日《济南日报》)
这真是你不说我还明白,你越说我越不明白。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如果说在审讯中,某些谈话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还好理解的话,把侦查工作中谋略本身当作“国家秘密”就毫无道理了。因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这起案件审讯的谈话技巧已经成为进去时,并不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也就无关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本就谈不上“国家秘密”。也许有人会说,侦查工作中谋略是长期的,今后还要在其他案件中使用,需要保密。然而,我们姑且不说,审讯的谈话技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人、因事、因地而改变,墨守成规是愚蠢的。而且,这种所谓的审讯的谈话技巧事实上也是保密不了,我们难道要求那些司法机关出身的律师都要对他的谈话技巧作为秘密保守终生,或者要求被告人永远不能对律师和法官叙述检察官与他的谈话过程?还有,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公开播放审讯录像达4802次之多,他们之中许多谈话技巧与诸暨检察院恐怕也相同或者相似,难道他们都涉嫌“泄密”吗?
还有,如果说在《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文件的附件《检察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存储介质和音响制品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不要忘记这一规定是2005年颁布的。而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明确规定:“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这就意味着,即使最高检在2005年将同步录像资料当作“国家秘密”,那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06年以后,就不能将其当作“国家秘密”了。
当然,某些同步录像资料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下一步侦查线索或者有关国家秘密,不宜当庭公开,但并不表明必须完全对律师保密。对于这类同步录像资料,如果不当庭公开,应当由检察机关事先申请法庭的同意;其次,同步录像资料当法官、被告人、律师、检察官面播放,其他人不能观看,律师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但无疑,用同步录像资料涉及“侦查谋略”因而是“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当庭播放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也是不符合法理与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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