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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62:权利—天下熙熙,皆为权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2022-06-27 22:59:09)

“权利”一词,翻译自英文的“Right”,我们早已视为稀松平常。然而中文的“权利”与英文的“right”这两个词原意不合。英语中“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中文中的权利,拆开就是权势加利益,这显然与我们使用“权利”这个词的语境相差甚远。究其来源,实为近代中国,在王权转向民权,王法转为公法的背景下,无论国王还是平民,作为法律主体,对于权势和利益,在法律面前都拥有平等的资格。所以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万国公法》时,破天荒地把“Right”译为“权利”,就是为了强调不同的法律主体对于权势和利益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政治哲学

首先,我们看一下政治哲学如何看待权利。在政治哲学中权利主要有以下五种使用方式:

第一,权利指的是一种法律制度,人民的利益能得到了它的保护,这些法律制度应该建立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

第二,权利是一种特权或自由,它意味着个人有权不负有对国家或他人作为的义务,并享有免受强制的自由。

第三,权利表达了人民的正当诉求。法谚云: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行使权利就是为法律公平而奋斗,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

第四,权利是一种力量,个人可以用它来改变自己与他人的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负有清偿的义务;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时,其他人有尊重而不加干扰的义务。

第五,权利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原则,它论证了人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二、法律权利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法律是如何看待权利的。

人群共处,各有主张,不免发生冲突,为了维护社会生活,必须分清群己权界。法律就是在一定要件下赋予法律主体某种力量,让其享受合理正当的利益,因此权利在法律上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法律权利再往下细分,还可以分为基本权利,民事权利,行政权利等。在国家学中,我们聚焦于基本权利。对于人的基本权利,不待国家承认,就自然成立。基本权利不是政府给予公民的福利,反过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却是政府职责所在。当一国不承认、不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时,就难谓是法治国。

权利既然是一种可以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但如果国家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手段,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这就实质上剥夺了人民的权利。因此法治国下“有权利就得有救济”。人民所享有的利益,国家如果认为不值得保护,没有赋予救济管道,则该项利益实质上丧失了“权利”地位。

救济基本权利的管道,大致有两种模式。

一是,像英国那样,基本权利在1998年的《人权法案》出台以前,一直没有写入成文宪法。英国的成文宪法大多由禁令组成,它一直秉持“未被禁止即是合法的”的习惯,只要成文法没有禁止,即是合法。既然言论自由、示威游行自由及宗教自由未被法律禁止,人民即享有行动的自由。

英国模式的危险在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就难于向政府或向法庭主张个人权利。

二是,像美国那样,将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并设有司法审查机制加以保护。可以看出此举有着众多优点:首先,不像英国用习惯法把基本权利变成了“剩余”的权利,成文宪法对个人权利给予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其次,成文宪法具有教育功能,提升了人民的权利意识,在政府、司法和民众中普及了“人权文化”。最后,重要的是,美国宪法确立了司法审查机制,据此权利可以合法地受到保护。

英国法下基本权利没有被禁止即是合法,与美国法下基本权利没有被明文列举,也依然存在,二者其实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并不矛盾。值得吾人注意的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不同,人民的基本权本自具足,法律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不能否认其存在;但公权力则不然,法治国必须限制它。法律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就不能自动享有,也就是“法无明文即禁止”,也被称为“法律保留原则”。

当然,不是有了宪法,权利就会自动得到救济。1936年和1977年的沙俄宪法确立了一系列令人叹服的个人基本权利,但大多被束之高阁,只有少数被付诸实践。未被法律救济的基本权利,形同具文。

当然,行使权利必然会影响他人,应该有合理的限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就构成“权利滥用”。

 

三、道德权利

最后,我们看一下道德是怎么看待权利的。

权利除了表现在法律中,也难免与道德联系在一起。任何人类共同体都会形成特定的价值观来调整人们对他人或对自己的行为。这些价值观可以建立在文化、宗教、哲学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伪宗教亦或扭曲历史事实的基础上。人们习惯上将此类价值观称为道德或者伦理。

确实,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都是建立在价值观之上,它们的关系非常紧密。随便举个例子,比如,《民法典·亲属篇》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了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律义务,显然也是道德诉求。

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许多共性与连接点,两者都调整人们的行为,都建立在价值观的基础上。任何国家都是以具有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信仰为前提。这些“基本价值”很难被逻辑证明,只能诉诸直觉。我们可以说,国家和法最终都是形而上学的。

在关于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观中,法律和道德都拥有共同的基础。换句话说,法律是道德的下限,道德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法律必须达到道德规范的最低限度。比如,《民法典》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对法而言即使不是充分条件,那也是必要条件。

除了民法,在刑法领域道德和法律之间的联系也依然紧密。例如,在全球范围内,就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刑法要不要对堕胎课以刑责,存在激烈的争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保障了道德,也保障了不道德。当两种道德规范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对道德所起到的加持作用就特别明显。譬如,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就饱受争议。

如果法律想要具备约束力,就得承认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但法和道德在约束力和强制性上是有所区别。法律规范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道德则不然。道德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取决于人们在多大程度上赞同该价值观,或者在多大程度上畏惧因为违反道德而受到的社会制裁(譬如社会孤立和社会谴责)。

与正义问题一样,关于道德规范在理性上是否可被证明,经历了千百年的激烈论辩,但囿于讨论此类话题过于枯燥,我们就此略过不表。但至少在理论上,大多数的法定权利还是通过某种道德权利得到了加强。例如,美国的《权利法案》、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等法律规范都是从哲学家所界定的“人的基本权”中发展而来。为了对道德权利做更进一步的探究,我们在前面的节目中就已经考察了最有影响力的一种道德权利——人权。

 

四、道德治国

有趣的是,无限拔高道德在法律中作用,把法与道德合一,用道德来治国,是一元体制的重要诉求。一元体制一方面以卫道士自居,从而获得某种执政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不满足只用法律这个工具来对付人民。一元体制要求“法与意识形态合一”,规定了广泛的、约束一切公民行为的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以政策或文件的形式,打扮成法律,来限制完全属于私人生活的行为(比如:通行、通讯、阅读以及出国旅行等),甚至不惜控制人民的思想,污染公民的良知。

譬如,一元体制动辄就把民营企业的投资行为说成是无序扩张;把环保和偷漏税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或拆毁公民合法购置的房产,美名其曰“恢复环境”,或课以重罚,甚至吊销营业许可;以两性关系和毒品为由摧毁艺人的职业生命;如此种种操作,不甚枚举。道德变成了,不只是法的条件,更是法的目标,为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服务。在这里,你把一元体制的意识形态说成是一种(伪)宗教,一点也不过分。

而在法治国,只有道德伦理的核心部分才受到法的保护,也就是,只有在最重要的基本价值受到严重侵犯的时候,法律才会现身,法学家称之为“道德的底线”。而更多的道德规范,仅会受到良心和社会的谴责而非国家的制裁。

 

吊诡的是,一元体制的意识形态高度绑定法律,自以为这样,自己的统治就会固若金汤。殊不知,这恰恰常与人民的道德信念截然相反,反而加速了公民抗命、公民不服从或者“革命”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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