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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追究涉嫌贪污学生营养餐专款的责任人刑事责任

(2012-11-27 16:25:31)
标签:

学生

营养餐

贪污

刑事责任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应当追究涉嫌贪污学生营养餐专款的责任人刑事责任    

据羊城晚报报道,在湖南凤凰县支教的大三女生小梁连发微博,揭露支教看到的“营养午餐”现状,“国家拨款3元弄的营养午餐,到孩子手上,就是一盒牛奶、一片小面包,你们要让这些孩子饿死吗?”小梁说,面包直径6厘米、厚1.5厘米。记者调查得知,凤凰县“营养午餐”配送的这两样东西,价值2元。

不能不说,有些个别官员的贪欲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连专款专用的学生营养餐的主意也打,而且还下了手,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我们绝不能手软。我们也看到,当地政府的处理还是比较及时,在媒体报道后,迅速对涉事当事人做了免职处理,但我认为,这种处理还不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上述责任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贪污罪,司法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特别是,责任人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这种行为,已经触及了公众的容忍底限。一个连三块钱的学生营养餐都不放过的人,别说是做为官员,就是做为人,也不配。

事实上,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不管行为人的贪污数额大小,依据刑法的上述规定,都是要追究责任的,只是根据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地政府的做法可以说已经尽到了行政机关能够做出的最快、最直接的反应,下一步,就要看当地司法机关的了,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也要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免职,毕竟与正式的行政处分还有一定的差距,更不用说刑罚了。对于上述责任人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而不姑息的方式,就是司法机关介入,展开调查。如果最终认定责任人构成犯罪,就是上级机关想迁就,也造就不了。

我们期望着事情的真相大白,期望着能有一个准确的结论,而不再是像此前的处理那样,今年免职,明年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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