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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侵权法律公共利益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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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并不侵权
近日有专家针对部分地方对机动车实施长期限行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我认为,上面这位专家的说法并不恰当,虽然我本人也开车,但还是认为,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长期限行,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可以说,上述规定都是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长期限行的法律依据,因为作为机动车主的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开车上路的时候,就占用了公共道路资源,如果因为车辆太多,导致公共道路拥堵,那么,无疑就是损害了其他道路参与者,特别是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的利益。由于公共道路的畅通,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对其他公民权益的损害,当然就是可以被限制的。
事实上,那位专家考虑问题的角度只是机动车主,没有考虑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利益,这明显是不正确的。政府承担的,并不仅是保障机动车主的利益,它要承担的,是保障道路畅通,保障所有公民的权益。而对机动车实施限行,无疑是解决道路拥堵的一种手段,实施起来无可厚非。
不光在我国,即使在国外,对机动车实施限行的做法也是非常常见的。这种做法都是出于保障公共道路畅通的需要,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我们不能为了保障机动车车主的权益,忽视其他人的利益。
社会是一个整体,参与者包括方方面面的人,自然也就有方方面面的利益体现出来,政府做为公事事务的管理者,考虑问题的角度自然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不应当只从某一群人角度出发。当然,政府在制定具体政策时,也应当听取各个方面的声音,综合考虑,平衡各方利益,对机动车实施限行,无疑就是在平衡各方利益,使公共利益最大化,法律依据是很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