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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占地不赔偿,农妇泄愤被判刑!

(2011-06-21 14:18:49)
标签:

广电设施

赔偿

农妇

有线电视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广电占地不赔偿,农妇泄愤被判刑!

今天中午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题目是《谁动了我的电视信号》,里面讲到的一个案例是这样的:湖北某地的一位农妇,因为当地广电局在架设有线电视信号线的时候占了自家的地,遂要求给予部分赔偿,她的要求是给自己家免费开通有线电视信号。但广电局不答应,没有给予任何赔偿,农妇于是在开通了有线电视信号后,拒绝交费,几个月后,广电局掐断了农妇家的信号。20088月份,奥运会开幕式当天,农妇为了看奥运会开幕式,采取了“自救”行动,她用一个锥子把通信光纤扎了个洞,把自己家的接线插了进去。结果可想而知,自己家的信号没接成,还把整个镇的电视信号都弄没了。于是乎,警察出动,找到了农妇,以其涉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刑事拘留,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农妇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不用说,湖北的这个农妇由于自己对法律的无敌和对广电技术的无知,做了一件傻事,糊里糊涂触犯了刑律,使自己受到了惩罚。对于农妇,我不想做过多评价,我想说的事,当地广电局。

通过案情我们可以知道,当地广电局在农妇的地里架设有线电视通信光纤,在农妇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拒不赔偿。它的底气从何而来?

根据我国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权益,都必须给予赔偿。广电局在农妇的地里架设通信光纤,应当事先取得农妇的同意,并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这样才是正常的程序。可是在这个案件里,我们看到,广电局在没有对农妇进行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就占用了农妇的地,事后还拒绝赔偿。

可以说,正是由广电局的这种野蛮和霸道,才使农妇产生了心理不平衡和愤怒,才有了农妇拒绝交纳有线电视费,才有了农妇破坏光纤的行为,才有了全镇的人看不到奥运会开幕式。

如果,广电局能依法给予农妇相应的赔偿,这件事还会发生吗?

事情发生以后,我们只看到了农妇的犯罪行为,难道不应该看到广电局做为一个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吗?是什么让它有恃无恐地侵犯公民权益?是什么让它一点着重公民权利的意识都没有?

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难道农民就该这样被肆无忌惮地欺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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