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的股权谁做主?

(2011-06-20 14:39:26)
标签: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阻碍

财经

分类: 法律文章

我的股权谁做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行为正在成为我国越来越普遍的民事行为,但是,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面临着一系列障碍,这些障碍正在阻碍着正常的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需交纳的税种有两种,一种是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另一种是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明显偏低,这些明显偏低的情形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而关于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列出了四种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虽然第四种情形是条概括的兜底条款,但在现实中,要想使用这一条,相当困难。下级税务机关一般只会使用明确列明的情形。而上面列明的三种情形,可以说是相当狭窄,给现实中的股权转让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我们以现实中存在数量最多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我们都知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点是其人合性和灵活性,目前我国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要求是3万元,门槛相当低,目的就是降低门槛,促进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活跃的需要。现实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都是非常灵活的,很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是亲戚或朋友关系。正是由于其人合性,现实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换较为频繁,相当一部分股东转让股权就是由于和其他股东产生了矛盾,愿意低价转让自己的股权。也有的是临时缺钱,也愿意低价转让自己的股权。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股东如果没有上述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自己的股权是不被允许的,税务部门将按照自己的标准确定计税依据。而我们上面提到的情形,股东往往是找不到什么正当理由的,因为这种和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以及自己缺钱用的事实,很难举证。

本文作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真实案例:甲和乙在2005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80%,乙出资20%,由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乙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2008年以来,在甲的控制之下,公司不再分红,乙提出去公司查账,公司也不允许。乙十分无奈,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但不少买家了解到这种情形后,都不愿意购买乙的股权,乙只得以很低的价格转让自己的股权,但他的这种情况,要想让税务部门认可,并依照实际转让情况来计税,显然非常困难。

实际上,现实中股东转让自己股权的原因非常多,远远不是几种情形能概括的,但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这种简单的划分,就限制了股东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股权是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的一种物权,而根据该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转让的权利。至于转让的价格,自然应当由所有权人自己决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税,但不能因为征税而限制转让价格。

对于现实中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的形式逃避税收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来预防和惩罚,不应当通过限制股东股权处分的方式,这种方式是简单而粗暴的,与我国物权法相违背。实际上,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也没有什么指导价,完全是市场行为,这些都是在网上公开的,有些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税务部门规定的那些标准也是不符的。这就说明,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只能让市场去衡量,国家不能通过强制的方式来限定价格,那样,只会阻碍经济的正常发展,限制正常的商业行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