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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荒唐新闻

(2008-07-28 18:54:19)
标签:

法律

交通肇事

有期徒刑

旅行社组织

公共财产

云南

杂谈

分类: 律师评论

 

一、考察要旅行社组织?

新浪网以标题《湖北考察人员大理遇车祸7名死者身份确定》(http://news.sina.com.cn/c/2008-07-28/131916013415.shtml)报道了湖北省宜都市国税局9名职工在云南遭遇重大车祸,7人死亡,2人受伤的事。看标题,大家肯定认为这9位是在履行公职,因公死亡。可是在一看内容,不大对。“昨日下午,记者赶赴宜都市国税局采访时,该局有关负责人说,这9人系通过宜都市好时光旅行社组织赴云南的。”您看,这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出去考察还有让旅行社组织的?难道所有的考察内容都要由旅行社来定?如此一来,套用一句流行语,这旅行社岂不成了史上最牛的旅行社?旅游就旅游吧,干嘛非要套上考察的帽子?

二、特殊的三年

《法警酒后驾车撞死2人伤5人被判3年缓刑5年》(http://news.sina.com.cn/s/l/2008-07-28/022616010169.shtml) 新闻还是来自新浪网。大体内容是司法警察张某在漳州酒后驾车,把车开上了人行道,撞到了7名路人,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7月24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年份,特殊在他在上述司法解释的两条里都涉及到了,只不过一个是上限,一个是下限。另一个特殊是,三年有期徒刑是适用缓刑的最高条件了,超过三年,就不能适用缓刑了。而法院恰恰判了缓刑。

由于没有看到判决的详细内容,对判决是否有失公正,不好加以评论,只是对这个三年,觉得比较特殊,比较有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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