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书苗被北京二院判处行贿与非法经营罪,合并判处二十年刑期,并对丁判处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元。
对其中的判处二十年刑期,好理解,两罪并罚,合并最高二十年,因为非无期最高也就二十年,理解。
问题对个人罚金不好理解,并且要与法律与量刑结合起来,才会不理解:
此前中国有长沙一院对葛兰素史克处以30亿元罚金,对象很明确,是一家公司,投资公司;我要指明的是这次是针对个人的判罚,问题就来了,个人的罚金25亿元,如果现成的,按照法院的说法,丁书苗从非法经营所得有20余亿元,个人所得当属违法所得,还有个偷税的问题吧,个人所得税,趴趴个税的法律责任,是这么规定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果追究个人所得偷税责任,丁还得有三至七年的刑期。
再合并执行二十年,是不是有点轻?
对比一下邱晓华,胡长青,成克杰,难道是因为丁书苗没有党票或者是民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