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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查到底如何进行比较有效?

(2007-05-17 13:48:07)
分类: 东风不与周郞便
    记者很敏感也很会提炼,彻查,精妙而到位。来真格的,由政府牵头,并不妥当。我分析有以下不妥:
 
    政府与政府属同一战壕的出身,从民国起就以同仁居之;政府也存在人脉关系;政府级次由国家规定,在这个机器里面,并不是直线职能制的,而是矩阵式,纵横交错。现在是什么社会?姑望言之,信息社会,信息就是效率,信息就是效益,信息的传递是以秒计算的。这两者一交叉,就生成了“贼喊捉贼”的嫌疑。
    再看具体的牵头人,说是监察部门介入。监察部门有没有贪官?产生过没有?监察部门宪法赋予其的独立性,还有部门能够超越不?纵观天下,审计署才是名门正派的独立机构,为各国宪法所赋予。看看于右任的下场就知道由监察部门办政府,不大有效。
    为什么有此短见?
 
    审计线索是可以由民间来提供,换句话来说,由审计部门进行彻查,全民的力量就用上了。而监察的线索来源,官本位中主要靠内部人举报,大家知道房企的信息是经过“财务处理”了的,什么是财务处理,我们中介有句话,税务筹划,财务策划,中国的账房先生渊源流长,厉害着呢。再看涉及房腐的政府部门或官员,其智能尚不至于留下账面上的差池吧,该缴的缴,该补的补,再去查,如何彻?
 
    四月份开始闹这个彻查,昨天武汉局宣告成立,用时45天,是再诉时限的一半,还算有一半效率。
 
    真要彻查,一定要民间、官方双管齐下;信息与实施双箭齐发才行。统计数据就能提供些腐败渊源,倒查各地政府的信息,将各地信息公布前后的执行结果放在一起比较比较。应该由审计立项来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审计线索相关点
(1)土地出让金;
    (2)项目开发税费;
    (3)项目规费;
    (4)国有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离任审计;
    (5)已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到位审计;
    (6)居住新城建设基金审计;
    (7)城中村改造补偿资金审计;
    (8)开发区/经济发展区/工业园区/外商投资区专项引进资金审计;
    (9)项目违建规划审计;
    (10)项目(含已立项及历史项目)开发手续后续审计;
    (11)政府地租收益专项账户审计;
    (12)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
    (13)居住保障类项目开发详细审计;
    (14)城市设施配套基金专项审计;
    (15)公积金审计;
    (16)产权分割类项目合法性审计;
    (17)招商引资项目清理审计;
    (18)出让前为国有单位用地项目专项审计;
    (19)重大企业基地或企业孵化器项目专项审计;
    (20)挂羊头卖狗肉性项目(如国家部委办局下辖直管单位名义下的房地产类似项目,如防洪治理,如水电管理,如防洪)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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