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房地产的时候一直没有研究金融产品进入房地产领域的准入问题,这是个不好的现象,甚至有专家预言,正因为银行的原因导致高房价。
金融产品进入房地产领域应该分两个层面进行控制:一个是金融机构进入房市必须报经中央银行审批,而不是现行的按实力与资质确定经营范围,只要具备经营范围就可在房市自由出入;二个是金融机构获得准入资格以后不能自行确定房地产金融产品类型。
这个有害性可以通过小例子说明一下。
比如二手房再按揭,也有的涉及新房的再按揭,这是产生泡沫的一种做法。一套买价三十万的房子两三年后评估为五十万,按目前的房价水平是很有可能的。银行按评估价收取手续费用并在较高利息水平重新发放按贷,还款人也有保障心理,一是在新评估价格基础上按揭,算算现金投入,除收回本息外还有多余,因而在处理这类房子时比较乐观,且出现新房再按揭的情况往往是脱手资金用于生意上的投资,易滋生风险。
本人认为,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进入房市,政府只能鼓励服务竞争,而不要允许或变相鼓励产品竞争。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取之于房地产领域的利润多少,规模大小,均取决于其服务水平而不是不断提出新花样的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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