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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住房委员会

(2007-04-17 13:02:43)
标签:

居住保障

房地产系统建设

分类: 我思故我在
    笔者提出成立住房委员会,总体研究步署我国的住房消费制度与实施。基于对目前形势的考虑,认为成立住房委员会更具现实意义。
 
    我国的住房消费由福利而货币不到几年时间,人们的居住观念又挟重于“居者有其屋”,我们的主要国情是“地大物薄”,扣除无法生存之地,在房地产方面则是“地少人多屋薄”。作为治国方针的“构建和谐社会”“科学执政”“可持续发展”,对当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深化经济结构改革,强调民生问题在新一轮小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房地产成为满足生存需要的必经之地,必过之坎,必淌之水。
 
    控制高涨的房价,增加保障住房建设力度,紧缩地根银根,规范建制,无非还是还政于民,造福于民。因为房地产系统生产链涉及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物业建设与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管制/不动产投资与交易/固定资产投资/与房地产相关经济形态的发展等诸多范畴,仅靠某一部门或几部门联动,无法治理完善,也无力对既存事实进行整治。
 
    成立住房委员会,意义如下:
    加强制度建设。正如总理所言,无论如何调控,宗旨与目的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建设与消费模式,核心是用制度进行规范而不是人治。住房委就是我国房地产制度化的基本组织体。
    用政统一。结合我国房地产发展史,用政主体不一,力度不一,措施各异,影响多面,效果雷同,还时有相互冲突之处。住房委将吸收建设部/国土部/发改委/金融管理机构/主流城市房政部门/业内专家/财政部门/院办/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机构等全面参与组成。并在编制上上升一位,成为一个常设有效的房地产用政单位。从而使房地产建设系统化/制度化。
    总体调节与区域规划结合。房地产除了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在各城市是一致的,其他方面各城市是有地域差异的。房地产产品标准与价格也应该存在差异。住房委的成立,将督促完善各城市对区域用地资源进行规划并审批,从总体上把握与协调;另外一个现实的话题是:总体上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变相物业生产单位进行统筹。
    将主流商品性开发/资源市场化供应/居住保障/产品标准/市场规范纳入到统一的链条进行系统管理。
 
    住房委与住宅合作组织有本质的不同,但涵盖了住宅合作组织的功能。对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自建房都纳入到住房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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