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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产权归宿的逻辑思考

(2007-03-07 09:48:54)
 

这是一个老百姓为之挣扎过很多次的话题。本人本分求解,一家之见,可别骂我,商榷可以。

我的结论是:地下车库如同地上附着物一样,可以由开发商出卖,但应该纳入住房买卖程序并接受监督。为什么呢? 

第一点,目前各地对计入项目容积水平的标准并未统一,作为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市场,建议国家将容积控制权还是放到地方,但把容积纳入行业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点,开发商建设地下车库本意是还太愿意的,因为建设地下车库涉及以下方面的因素影响:

(1)安防要求,这是国家的强制标准,只是因为放在地方上执行才被忽悠了;

(2)建设地下车库与不建设地下车库建安成本是不一样的,而且开发商增加的成本与节税相比什么意义也没有,连出租收益也抵不上;

(3)目前因为管理问题,地下车库并不能进行权证市场,买的是使用权,卖的不安心,买的不甘心;

(4)不要产生错觉,地下车库与容积率并没有必然关系。地上部分的容积水平确定从政府规划,出让地的时候就有,不过因为官场做派,开发商可能会偷个一到二个点(千分数);

(5)从开发商的普遍心理看,他们宁可建设半地下因库或不做地下部分,可以佐证。

第三点,从法理分析,有两种情形:

买卖双方通过交易形成合作建设与拥有的权属关系;开发商投资的一部分,当然要求回报。

前者的依据是:将非住房类抛开,剩余物业索取权一视同仁,既然公建部分为全体买受人共有,那么也就应该将地下车库纳入公建部分,地下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和公摊。随之会产生一个问题:其他公建与个体的单独单方面使用无关,而地下车库存在使用时间和量上的矛盾。无车一族有没有意见?会否由用车一族补贴费用予无车族呢?

后者的依据是:开发商是从品质和需求结合的角度来建设地下车库的,增加了成本,甚至稀释了部分利润,因为车库价格大都小于住房价格。开发商投资开发商受益也符合处置产权的基本特点。而且这一约定不会引起纠纷,当然前提是调整有关标准,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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