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金融对策 |
分类: 我思故我在 |
我国目前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有限,致使房地产业造血功能不足,除住宅金融品种不多、手段单一、二级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成熟和利率管制等原因外,禁止银行直接投资房地产、缺乏证券化融资、住宅保险市场发育滞后是根本原因。 1、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金融机构 借鉴国外经验,随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必要逐步建立起以政策性房地产金融机构为主导、互助性房地产金融机构为补充、商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房地产金融系统。 2、实现融资对象的战略转变 目前中国的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业的贷款90%以上集中在生产环节,也就是说贷给了房地产开发商,只有不到10%是住房消费信贷。这是中国一方面大量居民急需住房而另一方面大量住宅空置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如果住房的生产与供给脱离了有支付能力的住房需求,就会成为无效供给。可行的途径有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或降低房价,或减免税费,再就是实行住房的消费融资。 由于住房融资行为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以消费者对住房的需求以及住房价格与消费者收入的较大差距引起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住宅生产的最终目的也是要住房商品顺利销售出去。在这一过程中住房金融的重要作用在于:第一,可使住宅的生产结构与住宅的需求结构一致;第二,可使住宅建设投资实现回流和再投资;第三,可改变过去由职工单位作为住房投资主体的现象;第四,能有效地动员居民储畜,通过抵押贷款业务把居民未来收入的相当大部分预先固定在储畜形式上。 3、融资方式与融资工具的变革 在融资方式上要建立起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借贷机制,这已为人们所共识。 在融资工具上,目前主要的融资工具是住房贷款,还有少量的住房债券及股票,远不足以满足多层次的住房融资需求。由于缺乏大量的融资工具可供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住房融资市场的拓展。今后,除继续发展和规范现有的各类存贷款工具外,要充分利用股票、债券等工具融通长期资金,允许各种存单和商业票据在房地产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 4、金融保险有机融合 住房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变革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在此过程中,适当借鉴国外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如荷兰有效地将住房抵押贷款与寿险相结合(ING模式:以夫妻双方均有固定收入的家庭购房者为融资对象;以人寿保险公司为融资提供者;利率略高于国债1.25~1.5百分点;贷款利息每月交付,本金可以通过购买与贷款同年期的人寿保险单方式偿还),不仅解决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问题,而且还使银行、保险公司、政府及购买个人各得其所,共促发展。
前一篇:楚芸工作室策划案例解密(一)续
后一篇:关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