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为什么参加合作社?
(2021-05-19 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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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官网的数据,到2019年,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35273个,成员数为66827867个。无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样的争议,例如最多的指责就是“假”的太多,都应该承认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17年针对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改;有关部门也对“空壳社”进行了清理。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不足。不过,要让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几个基本问题需要讨论清楚,且需要在管理体制上和发展思路上理清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回过头来理一下基本问题,可能比当初讨论这些问题更有体会,而且调整起来也应该更有基础。
相信所有关心农业农村发展的同志都了解,在所有关于农业农村改革的中央文件中,都会有这样一条基本原则,即“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尊重农民的各项权利,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如承包权、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资格权等。这些权利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这些年农民这些权利得到了基本的尊重,这也是农村稳定的基础,是农民幸福感的基本来源。而对于农民与发展有关的权利,因为并不基于财产权,在实际工作中显然就尊重的不够,甚至存在替代和诱使的情况,这包括在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农民的选择权,到底农民为什么要加入专业合作社?杜润生同志当年倡导要重视对农民的“反行为”的研究,即是一种尊重农民选择权的体现。今天我们同样需要有这样的研究态度。
可以肯定的说,仅从中国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看,人均耕地规模狭小,地块分散,农业的兼业化比较明显,这是中国发展最基本的国情,是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基本约束。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变的情况下,这是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绕不过去的坎。差不多100年前,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就提出要提高农民组织化。面对中国这种大国小民的状况,要提高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化几乎是一个不假思索的要求,但是这条路怎么走,还是有不同的选择。
在农民的行为选择中,究竟是首先考虑“安全第一”的生存规则,还是“利润最大化”的利益追求?俄国组织和生产学派的代表人物恰亚诺夫最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他认为,小农的经济行为是非理性的,农民与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人”毫无共同之处,他们不是冷冰冰的“理性动物”而是代表着“一种新的人类文化,一种新的人类自觉”。他指出,农民在两个主要方面区别于资本家:他依靠自身劳动力而不是雇佣劳动力,难以核算其工资;他的产品主要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而不是在市场上追求最大利润,无法衡量其利润。因此,农民的行为无法用单位生产成本和收益进行衡量,“小农经济”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体系并遵循自身的逻辑和原则。斯科特是恰亚诺夫理论的继承者,他在考察东南亚地区特有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基础上,论证了“安全第一”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伦理原则。在他看来,农民的经济行为是基于道德而不是理性,他们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农民所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正因为如此,小农总是选择收益虽低但风险更小的生产技术,而放弃那些虽然具有较高收益的期望值但收益不确定的新技术。
这种“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也许可以解释很多西方学者对东南亚合作社的看法,农民的被动性令人印象深刻。在发展合作社的过程中,中国的很多学者也进行过这方面的研究。华东理工大学曹锦清教授2003年在河南省进行了长时间的社会调查,写成《黄河边的中国》一书,根据他的观察,他认为中国的农民善分不善合,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建议,在当年引起学术界的热烈反响,成为观察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的翔实的资料。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发表《如何认识当今的农民、农民合作与农民组织》一文,对当时讨论的一些争议性问题做了归纳,这些问题包括:一是“组织农民合作”还是“农民合作组织”;二是“原子化小农”还是“社会化小农”;三是“农民善分不善合”还是“农民善分也善合”;四是封闭的“集体合作”还是开放的“专业合作”。文章特别强调农民的主体性,主张在农户自主自愿基础上的合作。
有一个问题需要先定义清楚,即我们讨论的农民的合作意识与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动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作意识只是人类可能产生表达出的一种想法,而参加合作社则是一种行为选择。合作这个词,只是表示人们想共同做一件事情,而合作社则是需要人们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当并没有让人做选择的时候,人的想法只是一种假设。而当真的选择要进入一个规则体系的时候,人的想法是不一定的,或者曾经表达的想法是会变的。很多研究者把人们表达出的合作愿望当当作农民需要合作社的客观要求,这是逻辑上的错误。这种认知会导致对农民的误解,甚至会产生对农民的歧视。所以,看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动机,并不能因为其经营规模小就认定他需要合作,甚至认为他本质上是需要合作社的,只是尚未认识到合作社对其的益处,因此要进行培训和示范。当然,培训和示范对于发展合作社是必须的环节,但是并不是培训和示范就一定能促成农民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已经14年,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超过200万,似乎讨论农民善分还是善合已经没有意义了。其实不然,尽管对中国农民是否善于合作的争议并不能求得一个十分标准的答案,但至少有一个问题却应该争论清楚,那就是我们发展合作经济究竟是农民需要合作,还是需要农民合作,这是政策制定的基础依据。说到底,总要搞清楚农民为什么需要合作。若以农户数量比较,目前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比仍然较低。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20743万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占比不到2%,其余以独立的小农户为主。而截至2016年,加入各类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5%,且其中的31%还是得益于“十二五”期间的增长。也就是说,提供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我们的路还很长。
农户的合作动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也不可能仅仅通过教育培训激发出来,而应该是农户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内心所蕴藏的,是一种内心的体验和需求。很可惜,这么多年来很少看到这方面的研究文献,特别是缺少这方面的行为研究的文献。想当然的认为农户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应该愿意合作,或者会需要合作的观点肯定是一种臆测。其实,合作的外部环境和内在的心理需求要匹配起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就以城市社区的业主委员会做一个类比,就大致可以想明白。在城市社区的业主组织中,即便是那种精英社区,也大多存在无法合作的情况。所以,合作的意识不是天生的,合作的达成更不会是偶然的,而是一系列因素的匹配。
我们这里说的合作意识,指的农户参加合作社的认知和意识。我认为它可能会受到几个因素的影响。第一是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土地经营规模很小,合作与否对其利益的影响很难评估,且在农业经营比较效益比较差的情况下,农户可能会以兼业方式来弥补效益的不足,例如外出打工等等,这个时候的利益评估更加模糊。所以那些土地很少的农户,根本不是马克思、列宁所讲的小农,他们也很难成为合作社的对象。真正可能加入合作社的小农,是那些已经具有相当商品化程度的经营农户,因为他们才有真正的经营意识。很多农户宁愿撂荒也不愿意参加合作社,并不是撂荒获得的利益高,而是因为规模过小,失去了依靠土地获得收益的动力。而既然可以出外打工又可以撂荒而保留对土地的承包权,恐怕撂荒就不是一个很坏的选择了。因此,只要农户规模不提高,其合作意识都很难是真正的那种参加合作社的意识。
第二,农户的合作意识,还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例如,也没有合作社的制度供给,或者说在农户的周围也没有合作的氛围。这一点很重要,农户的生活环境对于其经济决策具有几乎决定性影响。例如,我们看到的所谓的农村能人绝大多数都是在其农村生活环境之外受到一定熏陶而成的,所以能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能人,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外部环境下生活的普通人。所以,外部环境非常重要。法规当然是重要的外部环境因素,但是也不能把法规绝对化。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前,农村其实有很多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而且没有法规的制约,有的反倒合作的蛮好,这说明很多农户的合作意识是在现实中培养起来的。那个时候反倒没有什么真假合作社之虞,因为没有法规,农户的合作以实际效果为追求。这其实很值得深思。另外一个外部因素即人们常说的文化,即农民的传统意识善分不善合。我认为这个问题如果归结为农民的传统文化,是有一点偏颇的。按照博弈论的理论,人们在选择的时候受所谓的文化因素的影响并不在考虑之中。如果规则不明确,或者规则无法让参加者行使应有的权利,文化的因素才会起到可见的影响作用。
第三,农户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对于一个农户来说,参加合作社的利益应当主要来自于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过程的利益获得。而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村,完全不缺少生产资料供应主体和农产品销售主体,存在着过度的竞争,要让农户在这些主体之间比较出优劣,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以农产品销售为例,无数的所谓农产品经纪人遍布农村,其活动可以深入到农户的生活过程,其服务看起来非常贴心,所以对很多农户来说,让农产品经纪人把产品拿走,比参加什么合作社要简单得多,表面上利益也不错。这个时候农户完全产生不了加入合作社的兴趣。
第四,法规的影响,也就是规则体系设计的影响。目前我国只有一部真正以合作社法为名的法律,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由于其门槛的设置非常低,且注册便利化的服务使得中国的专业合作社数量奇高。立法的指导思想似乎是希望更多的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因此几乎没有设置门槛,拿几张身份证就可以。监管部门为了规范发展合作社,还要在这些合作社中评选示范合作社,并作为承接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且不说目前公布的“农户入社率”有多少水成分,现实情况是,真正由农民组织管理的合作社通常规模较小,只掌握少量“资本”(如农户交纳的少量“社员费”),真正成规模、有融资能力、能提供销售加工服务的“合作社”往往由企业、大户掌控,本质上是 “企业+小农户”模式。办得好的专业合作社,大多数是资本主导的合作社,目的是为争得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的营利型合作社,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所起作用比较有限(黄宗智2015;亦见黄宗智2020a:第10章)。大多数入社农户至多是在涓滴效应下获得一点点提供入社手续的回报。根据浙江大学一项基于全国10个省,近30个地(市) 的合作社调研,其所调查的400多家合作社中,有四分之一的合作社第一大股东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超过了30%,最高的甚至达到100%,第一大股东出资额的平均比例也近30%(郭红东, 张若建.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由此看,很多农户的入社动机显然与合作意识没什么关系。不能说合作社法规对促进合作经济发展没有作用,但这是否算是一种内卷化的发展呢?
对农户合作意识的研究,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即我们到底看重合作社制度对社会发展价值哪一个方面?而农民是如何对待这种价值的?以上分析表明,农民其实与所有的小财产所有者一样,既具有谋求财产回报的意识,也具有规避风险的意识。合作意识是这两种思想意识纠结选择的结果。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去认识合作社,认为社会发展的规律农民也会认同,很可能会对实践做出不恰当的判断。用行政动员的办法去代替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往往会出现欲速则不达的情况,最后可能并不能达成决策者想达到的目标。
合作社是一个特殊的经济组织。在它的发展历程中,曾经被赋予多种意识形态的色彩,这使得人们很容易把它的功能性放在从属位置。合作经济思想产生于欧洲并不是偶然的。19世纪的欧洲不仅是工业革命的策源地,而且是一个思想极为活跃的时代。资本主义思想作为一种进步思想促进了社会进步,但同时资本主义的弊端从开始就受到了一些人文主义者的关注和批评。人文思想、民主思想、功利主义、空想社会主义等思想的广泛传播,使得合作经济思想领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除空想社会主义者外的一批思想家,基于不同的立场、信仰与利益诉求,提出了各不相同的合作经济思想。
合作经济思想与合作社组织的功能是不同的,不能简单的把合作经济思想中的理想粘贴与合作社组织上。都说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功能的组织,最早的一批合作社理论的传播者所理解的社会功能,主要是让那些受资本剥削的劳动者能够通过合作起来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抵御资本的剥削,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一种进步。在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发展中,不同国家和地域对合作社的功能性认识也不尽相同。欧洲各国的合作运动注重传统,注重合作运动的益贫性,并且或多或少含有改良社会的目的,但美国的合作运动注重效率,目的就是要适应资本主义的体制,不断改善农户的经济状况,并无太多意识形态色彩,正如一位美国学者Randall E.指出的,“美国农业合作运动的特征是渗透了实用主义”。
我个人认为,发展合作社,既要注重其促进社会进步的一面,也要注重其功能性的一面,要对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区分,不能过多的给合作社发展贴上标签。农户是不会关注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识形态色彩的。对中国绝大多数小规模农户来说,解决产品销路始终是一个问题,无论是生存第一,还是利润第一,把生产的东西卖出去第一。所以,发展解决农户供应与销售领域的合作社是最基本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尽管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现了很多类型,有很多好听的名义,但始终没有脱离供应与销售领域。
陈义媛通过几个不同产业合作社的案例分析认为,以大户/农业资本为主导的合作社,可能采取各种不同的安排将小户整合进来,但在不同的生产组织形式下,大户/农业资本与小户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差异,小户生产的农业剩余被大户/农业资本占取,后者通过对小户的整合而实现积累。这与农产品的市场结构和农户的讨价还价能力密切相关。本质上说,其根本问题还是农户在产业链当中的流通环节上能力缺失。目前,绝大多数的农民合作社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了产品的销路,所以才有了合作社社员毁约的现象,即谁出价高就将产品卖给谁的情况。即便是一些土地股份合作社,大多也不过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主要经营者其实就是土地承接方,因为采取合作社的形式从成本上考虑更划算,所以宁愿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社,社员所得大抵和他为合作社劳动的应得的报酬差不多,所不同的还是一个产品销路的问题。
因此,在中国,有两类合作经济组织最重要,一是促进农户能够逐步形成规模生产功能的,这就需要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则体系,把它的规模生产功能发挥出来。从农村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仅仅满足于在身份上对农户进行社会管理,更需要在制度上具有促进农户形成规模生产的功能。而另一类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供销合作社,从功能上讲专业合作社大多数都是在供销领域实现合作的经济组织。让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整合供应链的能力,对农户是最需要的。
从农户的动机上去研究合作经济的发展,从功能上去设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路径,打破部门成见形成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指导体系,才是尊重农户自主权的要求。让农户在供应与销售领域获益,逐步体会到合作的意义,才可能真正培养起合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