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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逮捕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2016-11-07 15: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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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前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了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解读曹建明在报告中介绍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情况,特别对慎重行使逮捕权有强烈感受。

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并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虽然逮捕不是对刑事犯罪案件做出的终结性结论,但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几十年来检察机关一直采取“慎重逮捕”的刑事政策,围绕“逮捕必要性”开展审查逮捕工作。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实施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认真履行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职责,使刑事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比例有所下降。

一年多以前,江苏省南京市发生过一起“养母虐待养子案”。养母李征琴虐待、殴打养子致其轻伤,引发舆论广泛谴责。当南京市高新区公安分局提请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李征琴时,浦口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个决定瞬时引发网络热议,遭致舆论谴责。我曾经就此写过一篇“关于虐童案不批捕的思考”,指出逮捕仅仅是为了侦查工作需要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或者审查结论。要坚持“少捕、少诉、少杀”的刑事政策,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尤其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行为,更应谨慎采取强制措施,既有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又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后来,李征琴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今天回顾起来,依然觉得这个案子对认识逮捕必要性问题很有意义。

曹建明在报告中透露,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查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5万余人,对逮捕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万余名犯罪嫌疑人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被采纳率为92.3%。由此看来,检察机关严格把关,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是颇有成效的。正因为逮捕具有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严厉性质,所以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具有社会危险性这三个条件才能批准逮捕。仅符合前面两条,而不符合最后一条者,亦不能批准逮捕。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无罪推定”赖以施行的重要前提。试问,如果被判决无罪者都被逮捕关押几个月甚至一年,那“无罪推定”从何谈起?无罪者的合法权益从何谈起?

但是,检察机关严格把关,慎重逮捕,还需要社会舆论的认同。像李征琴故意伤害案那样因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遭致社会舆论误解的案件并非孤例。不少人(甚至包括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不了解逮捕的强制措施性质,把逮捕作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把不批准逮捕等同于无罪,造成不少误解,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困惑。所以,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慎重逮捕的理念,形成保护公民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共同认识,十分必要。曹建明检察长专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其中用意之一恐怕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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