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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分析之六:省以下“两院”人财物统管

(2014-06-19 0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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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第六个政策导向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最引人注目的改革之一。1982年通过施行的《宪法》规定,上下级审判机关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关系。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下,监督和领导关系受到了诸多制约,尤其是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无法得到保障,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不利。中央深改组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不利于排除地方不当干预。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改革举措,对于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深远意义。中央深改组明确了试点地区省级统管的改革路径: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曾经对上下统一管理有过不同看法,甚至把它作为一条“红线”,令人噤若寒蝉。如今,党中央终于下定决心,打破这个干预司法的最大障碍,这是令所有司法官欣喜的事情。希望这项改革落实好,真正推动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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