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人区》是国内很少的以律师为主角的电影。律师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依法治国日益深化的今天,律师越来越广泛地走入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走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于是,描述律师的生活,展现律师的风采,便理所当然地成为文艺家们的选择。《无人区》从大都市的著名律师潘肖的视角,描述了他到西北荒原上打官司的一段荒唐怪诞经历。电影的主题并不是阐述法律精神,而是研究人性的善恶。但是,看完电影之后,我却对片中律师的价值观产生了疑问,进而对当今社会律师的价值观发生了怀疑。
潘肖是大都会的成名律师。影片中有个镜头,潘肖把他新书作者介绍中的“新锐律师”改为“著名律师”,说明了他对自己的认知。从他的电话中观众知道,他有自己的公司,马上要出书,事业处于蒸蒸日上之中。就是这样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在西北大漠的无人区里遇到了一串离奇的互虐故事:先是和两个卡车司机成了对头,烧了卡车上的草;接着是无意中撞了杀手,并以为杀手已死,想焚尸灭迹,弄巧成拙成了杀手的仇人;到黑心加油站,因为无意中救走了被卖到无人区卖艺卖身的舞女,被黑心加油站老板识破,结下了梁子;更是因为知晓珍贵鹰隼下落,被盗猎珍稀野生动物团伙老大追杀。编导期望通过这一串离奇故事展现人性中善与恶的争斗。最后律师潘肖以自己的生命为舞女赢得了生的机会,证明人性善最终将战胜人性恶。
再细细观察,我们可以从律师潘肖的身上看出一些有意思的东西。潘肖是一个精明能干的律师。在为盗猎团伙老大撞死警察案辩护时,他拿出一张吃饭小票,证明警察和他的同事那顿饭喝了1瓶白酒、4瓶啤酒,事故是警察醉酒开车造成,盗猎团伙老大无罪。在盗猎团伙老大企图赖账时,他又暗示,警察买了酒并不等于喝了酒,律师可以把他救出来,也可以把他送回去,逼迫盗猎团伙老大把心爱的轿车顶给了他。这两个细节把潘肖的精明能干刻录无遗。这是一个精通法律的律师。他懂得法律对犯罪的所有规定,知晓在定罪判刑的道路上有多少程序,于是,只要控方露出一点破绽,他一定会抓住,穷追不放,不及其余,直到控方的指控站不住脚为止。所以,尽管他对盗猎团伙老大是否构成犯罪心知肚明,但是就是不回答关于是否故意撞死警察的提问。后来,在那一系列巧合之间,潘肖不止一次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但是想到自己在其中的责任时还是选择了否定的答案。最后,在退无可退,法律已经没有解决之途时,潘肖只能用生命来解决问题。
这里就引出一个律师的价值观问题。世界各国的律师都是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那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律师应该取一个什么态度呢?不能否认,律师在冤案平反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律师,任何冤案都无法发现并得到纠正。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确实代表了公平正义。但是,在任何国家,冤案都是极少数,无罪案件也是极少数,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有罪的。在民事案件中,总有一方是侵权者,不可能双方都胜诉。在为有罪的被告人辩护和侵权的当事人代理时,律师该怎么处理这个两难选择呢?正确的做法当然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使他罚当其罪或者罚当其过。不过,司法实践中真正做好这一条,在两难选择中取中间值,却比说话难得多。电影中的潘肖明知盗猎团伙老大撞死了警察,而警察执行公务前虽买了酒却没有证据证明喝了酒,仍然以买酒的吃饭小票为证据,证明警察酒后驾车酿成事故,为盗猎团伙老大开脱了罪责。这时我们固然可以指责潘肖过于狡猾,但是从律师的法律职责说,他却无可厚非。因为他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责任,没有必要把这些告诉公诉人。败诉只是因为公诉人证明不力。但是,后来在事实证明盗猎团伙老大确实犯有盗猎珍稀野生动物的重罪时,潘肖已经没有退路了,他想报警,却因为自己一连串已经违法的事实不得不独自和罪犯周旋下去。最终,潘肖被这个两难选择逼上了绝路,用生命作出了回答。
其实,在现实世界中,上面的问题更加复杂。我有个同学,当了30年的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总是实事求是先做分析,告诉当事人这个案件可能会有什么结果,绝不盲目拍胸脯打包票。但是,很多律师不是这样,为了接到业务,为了抬高费用,不管案件事实证据如何,开口就是“保证胜诉”,然后就凭借少数片面的所谓“无罪证据”做辩护,甚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面前,都不顾事实动员被告人翻供,拒不认罪,导致最后被告人因此被加重刑罚。更有甚者,忘记了律师最后的底线,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被告人通风报信,制造伪证,或在网络上呼风唤雨,制造舆论压力,逼迫法院就范。这些律师口头上冠冕堂皇,高呼“公平正义”,似乎他们才是法律的代言人,但是背后其实就是一个商人,只是他们使用的工具是他们手中的法律知识而已。当然,律师是以法律为谋生手段的从业者,是个商人也无可指责,只是不要忘却了法律的底线,不要玩弄法律,蔑视法律。
前不久,网络上有过一次关于律师职责的讨论,有人认为,律师是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益的,当当事人确实已经构成犯罪时,律师应该劝说当事人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处罚,不应该鼓励当事人拒不认罪造成刑罚加重。我十分同意这个观点,这是对律师价值观悖论的最好回答,也就是律师价值观两难选择的中间点。律师是法律从业者,任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则。如果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和社会对抗,和法律对抗,那他注定会身败名裂。这就是《无人区》给我的一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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