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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再称呼“嫌犯”了!

(2014-01-07 17:33:46)
标签:

杂谈

刚才读报时,又见大字标题“嫌犯”如何如何,不得不再次呼吁各位记者编辑:请务必按照法治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行文用语!过去那些不规范的说法应该改变了!第一,请称呼“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犯”是对已判决犯人的称呼。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谁都不是犯人。第二、法律对强制措施有明确规定,侦查刑事案件可以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嫌疑人,但是并无“控制”一说。第三,“协助调查”也是含混而缺少法律依据的说法。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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