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按照相关法律不能视同工伤,其家属只能得到两三万的丧葬费补偿,而如果认定工伤,则能得到20万至30万的赔偿。
如此对照,这一规定在这个个案面前显得很不近人情。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就是说,超过48小时,即便还在抢救中,也不算工伤了。 对此,有网友质疑:“48小时竟然成了工伤认定的一个条件,这不得不让人感到荒唐。难道48小时死亡是工伤,48小时零一分死亡就不是?”
说起来,法律对工伤“48小时”限制的制度设计的初衷肯定是好的,也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派生一些“泡工伤”的现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一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说得直白些,会让很多突发疾病的员工在“保命”还是“保赔偿”之间必须做出抉择——保了命,“要钱没有”;保了赔偿,“要命一条”,而这则极易让亲人沦为“安乐死”的幕后元凶。如果把人逼到这份儿上,那么所谓法律云云,就真的没人性了。
当然,法律需要理性,也需要刻板,就像高楼飞物伤人邻里连坐总会殃及绝大多数无辜、机动车撞人没责任也要承担部分赔偿一样,虽然不能一刀切,但是必须切一刀。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这种刻板是以维护弱者权益为终极目标的,而“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则恰恰不是。
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伤了谁?表面看,是伤了职工;深层看,是伤了法律;终极看,是伤了社会的救济道义。如果原来“看起来很美”的法律现在让许多职工及其亲属“很受伤”,就像饱受诟病的劳教法规,那么理应列入日程,尽快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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