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缺”一“占”凸显机制失范
(2009-04-03 15: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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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缺”一“占”凸显机制失范
祝振强
最近读到这样两则关联甚密的新闻:一是山西临汾最近遇到一个难题:市委书记难产。去年的“襄汾溃坝”事故,致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至今,临汾代市长罗清宇主持工作已达半年之久,仍无担任市委书记的合适人选。矿难事故已使临汾市的党政领导要职成为“烫手山芋”。山西省委相关领导已相继到阳泉市等地物色人选,但不少人都推辞到临汾就职,以至于当地的“两会”至今仍未召开(3月31日新华网)。另一则是这样:2008年春节前,一在校大学生伙同几人使用假户口报名参加高考,以期考取后卖录取通知书获利。河南商丘市夏邑县一派出所所长,公然为这几名违法者办理了3个假户口。事发后,派出所所长被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时至今日,该所长仍在“主持派出所的全面工作”(4月1日《大河报》)。
乍看起来,临汾领导难产这件事,纯粹是“客观”因素使然——矿难频频,问责不断,纵然是有天大能耐的官员,仍不免会被或许再度突发的矿难事故“拉下马”。四平八稳、舒舒服服地在“安全”地区当领导,显然比到诸如临汾之类高危地区履新风险小、危险小。实则,这样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首先,对于被考虑接任临汾市领导的个人来说,显然是做领导的目的不明,动机不纯。领导工作应以大局为重,个人心里的“小九九”,不能算盘常拨,这是常理。连冒些风险,担些责任,为一方工作解难,为民众解忧的意识都不具备的领导,能是称职的领导?其次,领导任命不是交易,不容讨价还价。负责考察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何以在如此重大的原则问题上,听任下属不服从任命,让步妥协?相关人员一味考虑个人得失、少有责任感,难道能够长久地、普遍地被允许?再有,相关部门为何只在特定的小圈子、小范围内考虑领导人选?为何总是在拈轻怕重、非常不愿意到临汾工作的干部中选择接任人?何不破格降人才,面向基层、企业、社会,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公开招聘德才兼备的合适人选?
商丘的派出所所长被判刑而仍然长期“主持全面工作”,同样令人匪夷所思。不客气地说,这纯粹有关主管部门涉嫌徇私舞弊甚至徇私枉法而出现的怪象。众所周知,被法院判刑之人,即“犯罪”之人;“前科”未除,却以“犯罪”之身管理、纠正其他“犯罪”行为,领衔派出所所长之重任,对此,除了任命派出所所长职位的人外,谁能放心?“带病提拔”常闻,犯罪使用又现,如果不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上级部门何必需要这样一个“人才”担纲派出所长?一个政府部门的重要职位,又岂能成为某个人专属、即便犯了罪也要“霸住”不放的私器?
不管是上述考虑个人得失、对领导工作推辞不就,致使一方工作出现尴尬局面的情形,还是犯了罪也要长期“霸占”领导职位的怪象,一“缺”一“占”,均提醒人们:一些地方在领导选拔、任用、监督的机制反面,存在着不少疏漏之处。
思患而预防之。笔者认为,机制的查遗补缺,尤当在以下方面下功夫:首先,应强化一些领导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人民“公仆”自当奉献付出,是必须承担的“苦差”而非可以挑挑拣拣的“肥缺”。个人与集体、上级与下级,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亦多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本末倒置,公私不分!领导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敢于承担责任而非敷衍塞责。战场上的退缩不许,“官位”上的计较同样难容。清廉为人,遵纪守法,自然也是“公仆”之本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临汾的干部缺位与商丘的领导“霸位”,值得人们在尽职与失职、守法与违法的层次上进行深刻反思。其次,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不应只是停留在口头上。破除关系网、任人唯贤而非任人唯亲、着力解决好干部制度的“入口”与“出口”、不拘一格大力选拔人才等等,都应逐一落在实处。虚头八脑、附会应景的口号,必然会遭遇现实的考量。若逐条框衡临汾和商丘在领导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当、差距、过失显见矣!还有,应严格履行相关的问责、考核、监督机制。发生事故固然当被问责,推脱、不履工作职务同样应被问责;渎职失职应被问责,敷衍守旧、个人私益第一同样当被问责。至于犯罪后仍可悠哉担任领导职务,则更应被问责,且多方问责,问法律之责。《韩非子》之语,并非危言耸听:“救罪人,法之所以败也,法败则国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