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何以难治名人“病秧子”
(2009-03-29 17:49:24)| 标签: 杂谈 | 
“禁令”何以难治名人“病秧子”
祝振强
最近,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严令“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这份通知还重申了“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等既往规定的“四不准”。
当下,名人“病秧子”频现,名人“医托”横行,已经发展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电视荧屏上,一些名人每每现身说法,娓娓道来,讲述自己服用某药品后的神奇“功效”;某影视明星是个“浑身是病”的“病秧子”,在多个不同医药广告中,分别称自己患有牙龈萎缩、牙周炎、风湿骨病、肺气肿、全身麻木、肝病、肾病、心脏病等严重疾患,其手举各种“药到病除”之良药,大言不惭,蒙骗世人。另有一些明星,在貌似电视栏目的广告中充当主持人,同样红嘴白牙,象模象样。
名人“医托”,或与此类似的医药广告严重不实问题,实则存在久矣!有关部门的“禁令”,也是颁了一道又一道,如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即发出通知,要求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使用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做广告;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药品违法广告当年的治理目标,是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该局发言人还乐观表示:至当年年底,取缔和禁止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的目标将可以达到。
遗憾的是,这个目标不仅没有达到,反有愈演愈烈之势——当红名人、明星的作假广告如火如荼,活蹦乱跳的名人、明星,皆成“病秧子”、“医托”。
此种现象背后,反映出的是行政“禁令”的失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还是让我们看看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有关机构秉承“药品的信息与药品质量本身一样重要”的理念,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同时言明副作用。英国的广告法规规定:广告中不允许出现社会名人,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其设有专门的机构“广告行为委员会”、“独立电视委员会”,分别对电视广告及其他类型广告实施严格监管。德国亦立法规定医院的“形象广告”,不得出现在电视中,且广告语上不能出现 “表扬词语”。法国的法律更干脆:医院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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