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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何以难治名人“病秧子”

(2009-03-29 17: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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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禁令”何以难治名人“病秧子”

祝振强

最近,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严令“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这份通知还重申了“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等既往规定的“四不准”。

当下,名人“病秧子”频现,名人“医托”横行,已经发展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电视荧屏上,一些名人每每现身说法,娓娓道来,讲述自己服用某药品后的神奇“功效”;某影视明星是个“浑身是病”的“病秧子”,在多个不同医药广告中,分别称自己患有牙龈萎缩、牙周炎、风湿骨病、肺气肿、全身麻木、肝病、肾病、心脏病等严重疾患,其手举各种“药到病除”之良药,大言不惭,蒙骗世人。另有一些明星,在貌似电视栏目的广告中充当主持人,同样红嘴白牙,象模象样。

名人“医托”,或与此类似的医药广告严重不实问题,实则存在久矣!有关部门的“禁令”,也是颁了一道又一道,如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即发出通知,要求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使用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做广告;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药品违法广告当年的治理目标,是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该局发言人还乐观表示:至当年年底,取缔和禁止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的目标将可以达到。

遗憾的是,这个目标不仅没有达到,反有愈演愈烈之势——当红名人、明星的作假广告如火如荼,活蹦乱跳的名人、明星,皆成“病秧子”、“医托”。

此种现象背后,反映出的是行政“禁令”的失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还是让我们看看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美国有关机构秉承“药品的信息与药品质量本身一样重要”的理念,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同时言明副作用。英国的广告法规规定:广告中不允许出现社会名人,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其设有专门的机构“广告行为委员会”、“独立电视委员会”,分别对电视广告及其他类型广告实施严格监管。德国亦立法规定医院的“形象广告”,不得出现在电视中,且广告语上不能出现 “表扬词语”。法国的法律更干脆:医院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广告。

    我们的一纸纸“禁令”,一次次通知,何以治不掉明星“病秧子”身上的病?何以不能杜绝“医托”?实为只触枝叶而未及根茎之故。笔者认为,解决药品广告中的诸多问题,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对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造假的处罚。实践证明,不凭法律法规,而只靠相关部门的通知、“禁令”,难以遏制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中的违法问题。巨大利益的驱动、违法成本的低廉等原因,必致各利益方找机会,钻空子,随时兴风作浪;名人“病秧子”、“医托”,只不过是冰山一角,其背后巨大的利益链条,非法律法规无以斩断。《广告法》颁布、实施业已十余年,急需修订、完善,增加相关的内容条款。其二、管理机构、职责、效率等方面的问题急需理顺、解决。几年来,通知、“禁令”迭出,却屡屡失效、反复无不表明:多方管理,其实多方难管,及至多方不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保健、食品卫生这些事关民众安危的行业、领域,急待强化监管,急需一个行之有效、专属专管的机构,负起责任,挑起大梁。其三、应加强对名人、明星的教育、监管。名人、明星影响力大,号召力强,其言行的误导效应,亦会被成倍放大。任何人都不应享有特权,尤其是对公众误导的特权。有关部门对于那些屡触红线、久病难愈的名人、明星 “病秧子”、“医托”,当考虑下一剂对症的“猛药”,以行彻底根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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