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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2022-03-21 08:37:36)
标签: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

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川渝公积金一体化

高远刚

分类: 原创
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高远刚,2021年6月28日整理)

一、国家规定
2018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
“二、严格落实工作措施
(三)明确审核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类别。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四川省政府规定
2019年11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审核范围。各地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审核范围,确保规范性文件认定精准、应审必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制定主体变动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可以就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系统的具体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限定规范性文件使用的公文种类,一般应当限于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公告、通告、意见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审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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