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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赔偿买单,不能雷声大雨点小

(2010-10-21 09: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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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为国家赔偿买单,不能雷声大雨点小

朱成方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终于与公众见面了,条例最要紧的有四点:

    一是国家赔偿列入财政预算,使赔偿款有了保障,并且是专款专用的

    二是规定了1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三是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四是依法惩处挪用赔偿费用的责任人

    这个条例出台的积极意义在于,它维护了那些被误判、错抓的“倒霉蛋”的合法权益,一定程度改变了全体纳税人为玩忽职守的、渎职的、以权谋私的、公报私仇的公务员们办错案、假案买单的现状。

这个条例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每年都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于是,我们将能看到,像被误判“杀害妻子”,被错关了15年之久的佘祥林之类的“倒霉蛋”,一旦“被他杀害的妻子”突然回到家里以后,佘祥林不但能很快从监狱里放出来,而且在3天内就能得到赔偿的消息,半个月内就能拿到国家赔偿。这对于那些虽被证实是冤案假案,却仍为拿到应得的国家赔款而四处奔走的人来说,实在是一件大好事。

    这个条例实施以后,我们还能看到,那些错案、冤案的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可能会认真点了。如那个在证据严重不足的前提下,便草草“结案”而将佘祥林送进大牢的糊涂官,就得为当年的错误付出代价。尽管这代价,对他造成佘祥林的伤害,只能是微不足道的。

这个条例实施以后,我们不大会看到这笔被列为国家赔偿经费的钱被挪作它用,因为,条例明文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惩处挪用赔偿经费的责任人。尽管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断了某些人的财路,但这恰恰是老百姓希望看到的。

  但我们也看到这个条例威慑力不足的地方,那就是对那些“犯错人”还是给了一条相当宽阔的“生路”的。虽说条例上有“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这一条。但条例还规定了,罚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二年的“基本工资”。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对某些人来说,“基本工资”只是他收入的一小部分,另外,他还有很大的“堤内损失堤外补”的可能性,比方说,他可能通过向单位补助等办法,来弥补“损失”的部分。对此,我们认为,要罚,就得往疼里罚,不能将鞭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这种处罚,难免会让制度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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