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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门头沟区分中心。
二、项目名称: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何各庄地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A地块)。 三、征收前土地权属: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集体土地。
四、征地范围:四至:东至三石路,西至西北环线公路,南至石门营环岛,北至门头沟新城MC15-031、035、038地块用地界。
五、被征收土地面积:14.0122公顷(210.18亩)。
六、被征收土地地类:旱地0.1716公顷(2.57亩),农村道路0.9227公顷(13.84亩),沟渠0.0524公顷(0.79亩),住宿餐饮用地10.7742公顷(161.61亩),工业用地1.8177公顷(27.27亩)、仓储用地0.1140公顷(1.71亩)、城镇住宅用地0.0156公顷(0.23亩)、公路用地0.0362公顷(0.54亩)、空闲地0.1078公顷(1.62亩)。
七、征地批准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八、征地批准时间:2013年10月29日。
九、征地补偿款金额:征地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万元/亩,总计6305.4万元。非货币补偿(预留产业用地)主体为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置位于规划曹各庄B地块。预留产业用地土地开发(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费用等)前期成本列入曹各庄、桥户营村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一级开发成本。永定镇冯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征地补偿费扣除实际发生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后,剩余土地补偿费用于入股预留产业用地项目进行收益。具体入股收益方法由永定镇冯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北京永鸿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协议约定。
十、征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的相关规定,根据村域面积及人口数量进行测算,此次需将51名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中转非劳动力37名;超转人员2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16周岁以上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学生12名。
十一、地上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地下配套设施依据征地及被征地双方协议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