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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交易税面对谁?

(2013-03-06 09:38:31)
标签:

国五条

房产/置业

房产

城镇化

杂谈

分类: 房地产评论

      20%交易税面对谁?

 

     “国五条”之后又见“细六条”,但是仔细读有一条再“粗”不过的关于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政策,政策一出第一个反应就是20%交易税究竟面对谁?市场的反映就是“晕了”。

      一.20%交易税面对的是“自有住房持有者”

      住房从规划期到交易,充满购房者对税收的贡献过程,当购房人终于到达“安居”的持有阶段,税收的这只手还要继续抓住房子不放。老百姓不怕做贡献,关键是不是要一刀切。

      1.自有住房持有者身份、收入、经济状况、生存状况有很大差异,对中低收入者来说,面临家庭发展、人口增多、工作迁徙等问题,无疑出售“自有住房”增加了“思想负担”。

      2.自有住房持有者持有多少住房才算底线?这个底线怎么通过市场交换达到“小康”式的生活方式。这是一道复杂的社会问题。

      3.城镇化过程大量自有住房需要流转,用“20%交易税”试图遏制投资投机购房者对市场的负面作用,同时影响城市与城镇之间“人才”流动及因贸易往来而流动的“候鸟们”的安居。

      4.20%交易税是巨额税款,堪比具有增加财富的实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种,17%甚至更高的企业“增值税”在创造财富一方“追杀”,“20%住房交易税”在实现价值积累财富的一方“围堵”,说是“苛税猛于虎”也许过分,担心的这老虎本想吃谁但没吃到,把不该吃掉的咬死了。如楼市的刚需者、娶妻生子家庭扩大者、遗产继承者、析产上市者........。

     二.20%交易税面对的是“住房”

      1.住房者的住房按照来源包括高价购来的、自建的、福利分房来的、低价购进的、赠与来的......总之,年代不同,住房供需求规则变来变去,并不是只有一个来源得到的房产。按照有无“来源”因素考虑课税,原值只有行情参照,没有价值重置因素,若没有来源”因素考虑,按原值做标准的“水分”加大,未免税收细则显得“粗放”。

      2.住房者的住房按照建房年代新旧迥异,包括50年代的房子、60年代的房子......、90年代的房子,新世纪的房子,这些住房之间的交换是否剔除年代因素,按首套、二套.....等规则课税未免显得欠公正或“全面”。

      3.住房者的住房按照面积课税情况多样,由于地域不同,住房人职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对住房的要求也不同,一刀切课税,对不同收入同样课税,负担加重的人群不是减少而是增多。

      4.鼓励住保障性房,住小房子。客观上推迟了保障性住房居住人购商品房的时间,增加了有购买商品房能力人腾退保障性住房的难度。

    三.20%交易税不是成熟的税种

       对自有住房人进行交易时课税,税率定的过高其连锁反应不言而喻,因税率过高引发“抗税”、“逃税”“避税”让税收的严肃性打折,得不偿失。

     住房持有者是大众,对市场不具备形成垄断的力量,但弊端是住房配置有微观上的不合理性,让住房配置合理的问题在于流程而不在于结果。房地产市场上游繁杂的税费进行简并才是问题中的问题,上游清则“库存”(住房持有)清,浑浊的上游税费规则不理顺,在“水库”清淤何时了?  

     四.完善房地产交易税有必要

     有交易必有税收,一会儿鼓励购房在交易环节出台一个减免政策,一会儿出台重税规则让购房惶恐政策,恐怕不是好的办法,呼吁市场稳定而税收不稳定不行,有一贯制的科学规则房地产市场行情的走姿才稳定才好看。

     没有交易税的市场不是好市场,税制不稳定的市场也不会有稳定的交易市场。市场供需交易很重要,制定交易规则及参与市场“红利”的税制同样重要。千万不要认为市场交易的老大不是供需双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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