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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后的商业设施无人管理追究过期批示的疑问

(2011-10-26 22:18:23)
标签:

房产/置业

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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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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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天说地

分类: 随笔与杂谈

建成后的商业设施无人管理追究过期批示的疑问

 

    无意间看了一篇报道,不知为什么怎么建成后的商业设施无人管理追究过期的批示人呢?到底谁滥用了权力?批示时间(1998年12月15日)----同意期限(一年)---着火时间(2000年12月25日)-----着火死伤原因(影响了灭火救护工作和烟雾向外排放)......。

   有没有施救延误的责任?是不是管理失职是第一位的责任?不知道是不是报道不细才有上述疑问的。

 

 

洛阳大火被告人唐忠林、张志明涉嫌滥用职权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13日10:23 新华网

 

 

    被告人唐忠林,男,54岁,1946年6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高中毕业,系洛阳市老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是2000年1月7日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1年1月13日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张志明,男,45岁,1955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大专毕业,系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城建监察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是2000年1月7日被洛阳市人

  被告人唐忠林、张志明滥用职权一案,由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1998年9月,洛阳东都商厦与个体商户殷光兴(在逃)合作,在商厦西山墙外擅自修建门面房30间,施工中被老城区城管监察中队发现勒令停工,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东都商厦以(1998)31号文件向洛阳市老区城管监察中队提出《关于兴建商场街门面房的申请》,被告人唐忠林于1998年10月26日收取一万元占道费后在该申请上签字:“同意设置,时间壹年,需要时无偿抗拒拆除,未拆除前按规定交占道费”,并加盖城管监察中队公章。1998年12月15日,被告人唐忠林将该申请拿到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城建监察办公室,被告人张志明在该办公室和老城区城管监察中队对此均没有审批权的情况下,仍然在该申请上签字批示:“同意老城区城管中队意见”,并加盖该办公室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同时,根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河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颁布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3条,1995年颁布的《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洛阳市建设委员会城建监察办公室和老城区城管中队对在该处建门面房均没有审批权,被告人唐忠林、张志明违反上述规定,越权予以审批,致使该门面房建成后,占用了东都商厦西侧的消防通道并堵塞东都商厦地下付一层西侧的全产窗户,在2000年12月25日东都商厦特大火灾事故中,直接影响了灭火救护工作和烟雾向外排放。造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275万余元,中毒窒息死亡3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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