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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政策细则出台具里程碑意义

(2010-09-29 09:39:12)
标签:

产业地产

房产

房价

公租房

租赁市场

房地产行业

房产/置业

科学

经济

分类: 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政策细则出台具里程碑意义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了《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2010〕88号>,这是一个重要信息。《通知》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质内容,具有里程碑意义。

   1.税收优惠为公租房运营提供商机,有利于加快公租房建设,提升企业管理公租房的积极性。

   2.通过管理环节、建造环节、购买环节和运营环节的税收减免政策实施,将为快速培植租赁市场、促成租赁市场快速形成提供有力政策支撑。

   3.凸显政府规划和主导公租房建设的公益性,是中等偏下收入阶层的重大利好。

   4.《通知》是落实“新国十条”的延续,也是房产税税收改革制度的一部分。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无论加税还是减免税,都是税改的一部分。通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疏导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趋于合理意义重大。

   5.通过对房地产供需结构进行系统、配套的政策调控,促进实现“居者有其所”的社会目标。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对培育租赁市场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对租赁市场来说,最具里程碑意义。

 

 


附: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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