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松
这些年来,在高考、公务员招聘考试等“国考”中,作弊现象时有发生,而不少涉案者却总能逍遥法外。不过,这种局面有望得以改变。
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作弊,其本质是破坏考试正常秩序,违背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比如2008年甘肃天水查出23名高考替考案、2014年河南杞县等地查出127名高考替考案,等等。这些作弊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使“作弊入刑”的舆论呼声日益高涨。
尽管以往有些“国考”作弊者也受到刑法严惩,但主要依据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这项罪名仅能针对组织作弊者而言,“枪手”和请人代考者却被排除在外——若参与者是在校学生,一般就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若是社会人员,最多也就是考试成绩作废,或若干年之内禁考。由于违法代价较低,且能带来高额回报,直接导致“国考”作弊行为屡禁不绝。
“作弊入刑”正式生效,其意义无须多言,对作弊的震慑作用亦可预期。但从以往情况来看,不少“国考”作弊案件的发生,却是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不少是监考教师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充当内鬼。
更何况,“国考”作弊有试卷泄露、替考、远程输送答案等多种手段。无论何种形式,若没有考试组织者、参与者或监管部门提供的帮助或便利,均难以得逞。
显然,只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作弊入刑”一个条款,还难以承担起规范“国考”之重任。因为,“作弊入刑”处于法治的末端环节,而其司法效果通常起到的仅是兜底的作用。有关部门还宜尽快制定考试法,从报考、出题、组织、阅卷、成绩公布等各个环节,制定出严格、详细的法律条款,并辅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唯如此,考生和组织者才有对照标尺,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能违法,执法部门才有执法标准,司法部门才有裁判依据。
由此可见,“作弊入刑”仅是依法治考第一步。从根本上遏制“国考”作弊乱象,尚须立法规范。只有从源头上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才能切实维护“国考”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