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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构架应该说部分取决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但仅有了法律本身还不够,只有其能够有效实施的时候才行,因为法律是可以被人变通的。同时,由证券监管部门、股票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各种规定及一些行为准则对公司治理也具有重要影响。如为管理者制定的最优行动准则,在英国的最优行动准则中“卓越才能”这一条,它是用来说明我们期望董事所应该具备的素质;此外就是关于“独立”的定义,它说明所有独立董事都应该是非执行董事,但并不是所有非执行董事都是独立的。
世界上第一个最优行动准则Cadbury准则建立于1991年它要求每一个英国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建立一个审计委员会。在这个审计委员会中必须有三个非执行懂事,在这三个非执行董事中大部分应该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
英国《最优行动准则》明确规定,每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一的成员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至于怎样确认独立性?准则没有规定,由董事会来决定。同时准则规定,每家上市公司在它的年报中要指出谁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允许外部的一些人知道谁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可以确保和他接触;二是允许外部的人员提出挑战和疑问,判断这个人算不算独立。
在公司治理方面,董事会的政策也非常重要,董事会的原则必须经过精心的制定,并且使企业内部的所有人都要了解。比如关于规范雇员及其它商业伙伴的行为准则;科学行为准则;关于骚扰的相关政策解释。此外还有警报系统会告诉公司内部的成员如何通过程序发现公司出现重大失误时能够及时同管理层联系,或者同外界联系。所有这些董事会的政策都是公司治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管制也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部分。
美国对公司治理的重视是由于华尔街出现一些虚假的财务报表。而英国之所以公司治理引起重视是因为出现了许多触目惊心的非常大的公司倒闭事件。如美国1977年实行了一项法案,叫《反外部腐败行为法案》,这个法案的最大特点就是明确指出董事对公司内部管制负有全部的责任。美国证券交易管理机构也认为董事应对内部控制负责,并应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向公众介绍自己是如何行使这个责任的。在一些董事的反对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度悄悄背离了这个规定,说这个规定不是法定必须的规定。但随着近几年华尔街上市公司接连出现财务丑闻,有专业机构调查了这种行为。2002年8月,美国政府迅速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紧接着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AQ)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于2003年11月又发布了新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
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准则其实有很多,如《英联邦公司治理准则》、《GREENBURY报告》、《TURNBULL报告》等等,我国也颁布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上我简要介绍了英美国家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对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阐述,希望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找这方面的资料,以便于系统了解和掌握关于公司治理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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