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为,只要身为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就可以天经地义地批评犯下错误的学生,却不曾想以前并没有资格这样做,因为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才授予班主任以“批评权”。虽说这本是好事,可总觉得其间折射出了社会对教师的不信任,正所谓“不放权给你怕放任孩子,放权给你又怕你控制不好伤害孩子”。对此有些想法,不足之处欢迎指正,放心使用你们的“批评权”。
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教育部在2009年8月12日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一时间,关于“批评权”的争论真可谓风起云涌,额首称庆者有之,高呼“教育部给班主任批评权是可喜信号”;质疑否定者有之,他们既不清楚何为“适当”,也不明白批评原为手段方法今却成了权利。站有一线教师的角度,也曾经对教师批评学生问题进行过点滴思考,冷静看待这场争论,倒觉得根源不在如何行使这项权利,而是“批评权”的提出本身就值得商榷。
认真地又把《教师法》读过,纵览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之六点,却没有发现其中提到“教师对于学生行使批评的权利”。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而《教师法》则全然不见其踪迹,如此便留下了两大缺憾:一是“批评权”没有法理依据,部门规章没有得到教育基本法律的授权,从大道理上讲竟是与法治精神想违背的;二是没有担任班主任的课任教师似乎被排斥在享受“批评权”之外,他们在遇到学生犯下错误时,该不该批评学生难免会让人为难。有鉴于此,愚以为,教育部在《中小学班主任规定》中提出“批评权”前,应向人大建议修改《教师法》,将“教师对学生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写入其中,如此才可既让“批评权”师出有名,也让班主任不必凭一己之力与学生“奋勇搏杀”,有报道中称,“当了三十几年小学班主任的梁老师则表示,‘现在出台了这个规定,我很担心以后经常会有任课老师拎着学生来让我进行教育。’这样无形中就增加班主任的工作。”
自古以来,批评就一直是被为师者拿来用于教育学生的手段和方法,即使身为万世师表的孔老夫子也常使用之,对弟子厉声呵斥与理性责罚屡见不鲜,宰予昼寝就被狠批为“朽木不可雕也”,想来他根本没有考虑过“这是一项权利而要由谁授予”。可偏偏今天批评被演绎成了由教育部门授予的权利,不得此“尚方宝剑”还不能拿学生怎么样,多少有些让人费解。农民种地需要锄头,工人生产需要机器,锄头和机器是他们创造财富的工具,愚以为,把批评定性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工具”,而不必说这是赋予的权利似乎来得更为实在。再者说了,虽然在一些地方或一些教师特别是班主任那里确实出现了“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但是否因为授予或确认了“批评权”,就一定会起到扭转乾坤的作用,班主任就因此理直气壮地敢于批评学生,恐怕还未可知。
依法治国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依法执教自然也是大势所趋,教师万不可再以极端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可现实的问题是,既然教育主管部门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班主任以“批评权”,如不加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予以保证”这样的字眼,还是会让班主任犯难。因为,不是班主任指向学生的所有批评都能为学生或家长接受,哪怕这样的批评合情、合理且合法,之所以出现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与社会对教师的无端指责和家长的无理取闹总是相关联的。正如有教师接受采访时所言,“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我们是老师,哪个不想把学生教好,但有时候真的觉得束手无策。学生动不动就认为老师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家长动不动就会告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甚至以到媒体报料为要挟,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息事宁人,一般会问责于老师。此时,老师成了弱势群体,会产生诸多困惑,甚至会出现消极心理。”如此看来,不改善我们今天的教育环境,真正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批评权”难免形同虚设。
帮助教师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此赋予教师特别是班主任以“批评权”也是其情可鉴,但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通盘考量,孤零零地只有那么一句“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还是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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