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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炮轰郭德刚暴露媒体自身软肋
央视曝光郭德刚代言虚假广告一事时指出,要消费者向郭德刚进行索赔。这件事情不管郭德刚与央视有如何的恩恩怨怨,仅从广告法的角度咱们来评判一下究竟谁该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从以上广告法的条例我们不难看出,对于虚假广告,广告发布者、经营者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下很多媒体为了钱发布虚假广告的比比皆是,消费者向郭德刚以及类似于郭德刚之类的名人代言广告要求索赔,似乎在情理之中,但是我们是否应该也向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媒体要求索赔哪?不言而喻。央视指名道姓要求消费者向郭德刚索赔,是不是已经对自己所发布的广告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哪?如果要索赔,要追究法律责任,我以为中国99%媒体要被索赔,甚至有些媒体还会因此倒闭。
媒体作为传播工具,其传播对象、传播面和传播深度有目共睹,但是为了钱,却给虚假广告铺设了一条金光大道。为虚假广告做宣传早已经营起了民众的极大不满,带来的负面效应更大。为此,那些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应当首先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