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记者获得两封林森浩的亲笔信,一封信写给父亲林尊耀,另一封信写给律师斯伟江。林森浩在亲笔信中告诉父亲,不同意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自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并坦承,“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林森浩在另一份信中邀请律师斯伟江重新作自己的辩护律师。”
这是我们从媒体上看到的关于该案的最新消息。原本只是观望,但今天也想从专业的角度去解读一下案件的技术问题。
首先,嫌疑人林森浩承认自己投毒是否就是认罪?显然不是,任何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都必须经过严格的侦查、公诉和审判过程,才能进行认定。嫌疑人没有自认其罪的义务和能力。
其次,嫌疑人投毒的种类和剂量应该很容易搞清楚,那么根据这些信息就能够简单的判断对正常体的损害大小,也就是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第三,根据受害人的住院病历及尸检报告,我们可以看到毒物对受害人的损伤情况以及受害人身体损伤后至死亡整个过程中,疾病的诊治过程,病情的发展状况以及死亡的直接原因。
综上,只要我们回答了这几个问题:1,、投毒的种类和剂量是否能够致人死亡?2、被害人入院后的损伤状况死亡率是否很高?3、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受害人死亡是多因一果还是一因一果?那么,该案件的脉络就清晰的展现在我们眼前了。
本人才疏学浅,刑事案件上是个白痴,只是从医学技术角度谈谈自己的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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