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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国内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因侵犯著作权犯罪被深圳警方逮捕一案,随着近日深圳南山区法院开庭审理,社会的关注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随着此案的公开开庭审理,事实也将逐渐展现在社会面前,陈寿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会处于何种刑罚,南山区法院不久就会作出一审判决。
两个月来,网上普通网友对陈寿福一片力挺声,替其叫冤,可随着案件的走势,陈寿福的犯罪事实更加清晰地展现在了众人面前。但凡媒体上出现一篇认为陈寿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文章必定会遭受网友的口诛笔伐。一个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著作权刑事侵权案引起网友如此之大的反响,而且几乎是毫无道理地支持刑事犯罪嫌疑人一方,让我们再次反思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法大还是情大?”
力挺陈寿福的网友绝大部分都是珊瑚虫版QQ的忠实用户。其去广告、显示IP等功能的确吸引了不少用户,号称有700万之多。陈寿福被起诉,直接导致他们无法再继续享受到珊瑚虫版QQ的服务。多年的用户,从感情上短时间是无法接受这一点的。
还有一部分网友是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与2006年腾讯诉陈寿福的著作权民事纠纷不同,此番陈寿福是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由国家司法机关动用公权力,通过司法途径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制裁,而不是腾讯公司与其打官司。但是由于此案的利益关系,众人仍然把矛头指向了腾讯。在腾讯这家国内互联网巨头面前,陈寿福明显属于弱者,世人都有同情弱者的心理。
但在事实面前,法律的正义一定会冲破人情关。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陈寿福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以及两次庭审的一些情况在互联网上都已经传播开来,让我们也可以更加接近这一案件的真实情况,从法律上作出一些判断。律师替陈寿福作的是无罪辩护,也就是否认陈寿福构成公诉书上所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上所认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从辩护词中可以看出,辩护律师认为陈寿福开发珊瑚虫是得到了腾讯的许可,同时检察院所指控的117万并不是“违法所得”。
其实陈寿福被邀请参加腾讯的新闻发布会、腾讯官方网站提供珊瑚虫QQ软件的下载这都不能说明陈寿福复制发行QQ软件得到了腾讯的许可。要想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就必须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尽管著作权许可使用除了书面形式可以是口头承诺,但是陈寿福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这些证据都不能推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存在。对于陈寿福在互联网上大量的复制发行QQ软件,更是需要与腾讯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
另外,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所获得的1172822元的收入并不是基于复制发行腾讯QQ软件而得到的收入,而是来源于提供珊瑚虫插件的下载而获得的间接收入,不构成违法所得。律师的意见明显没有认识到互联网赢利的模式,腾讯QQ作为一款免费软件,在互联网上复制发行肯定不会有所得,但是在其软件上搭便车,附带外挂程序,会获得巨大收益。这被认定为非法所得,是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两高在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条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无独有偶,去年国家版权局公布的“网络侵权盗版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叶工坊’网站软件侵权案”中,
期待此案的判决,陈寿福虽然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同情与支持,深圳南山法院的判决将很大可能会给重大知识产权观念薄弱的网友上一堂“法大于情”的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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