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特别市禁止妇女缠足罚则》(1929年9月20日第24次市政会议通过)
(2012-12-13 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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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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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口特别市禁止妇女缠足罚则》
(1929年9月20日第24次市政会议通过)
1.本市缠足妇女有违反禁止妇女缠足规则者,以本罚则处罚之。
2.12岁以下之缠足幼女,于2个月期满后,仍未解放者,处罚其家长2元以上15元以下罚金。
3.20岁以下之缠足少女,于4个月期满后,仍未解放者,处罚其家长或本人1元以上15元以下罚金。
4.30岁以下之缠足妇女,于6个月期满后,仍未解放者,处罚其家长或本人1元以上10元以下罚金。
5.以上处罚,均系按月累进至解放之日止。
6.30岁以上之缠足妇女,一律劝导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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