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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道之保护知识产权思考

(2007-09-19 00:00:01)
分类: 乱七八糟
 

互联网的成功是20世纪后半叶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互联网作为新经济、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要素,为全球经济商业的发展和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平台,它使全球信息资源共享成为可能。互联网在全世界得到迅猛发展,当前突出的问题是社会公众获取互联网信息与互联网信息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出现了诸如通过互联网进行软件、文件的盗版等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要研究课题。从目前作品搭载到互联网上传播的情况来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处于无序状态,网上作品很容易被擅自下载,然后进行出版发行营利。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好像任何作品都可以上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互联网传播作品做出具体规定。

然而在WTO范围内,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中遇到的一大新问题。

在此之前,与搜狗在输入法方面的冲突,使得互联网搜索巨头GOOGLE在中国首次遭遇到侵犯专利的指责。而再往前,美国向世贸组织就中国版权保护不力提出申诉;十一家唱片公司在联合起诉雅虎音乐搜索侵权一案中获胜……互联网领域接二连三的知识产权争端,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考验。

“有知识没产权”,便成为了互联网行业一个十分尴尬的现状与瓶颈。

知识产权的定义:一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能够用于社会生产和其它经济活动,创造出物质财富,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因而可以像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上赋予无形财产所有人的一种权利;二是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这是其最大的特点。举例而言,按照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互联网上的网站名称应该算是一种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但是目前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上的中文域名是否是知识产权并无统一的观点。持反对意见的观点认为:互联网上的中文域名是代表互联网地址的一种技术参数,并不是知识产权,但其权力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

以前谈到知识产权保护,业内更多探讨的是商标权、专利权、出版物的版权,而进入数字社会,作为信息社会一个巨大的载体,互联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体现出的是更加复杂的情况,既有商标、版权等显性问题,也有技术和专利等隐性问题。

互联网上出现并不断流动传播着的文字图像和声音,从根本上说是数字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从严格定义上来说,所谓的数字化,就是把消息转化成二进制数字编码,进行组织、加工、存储,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编码还原为原来的形态。互联网上的文字图片等作品所表现出来形式其实是人们用计算机的数字语言所编制的程序,是一种互联网技术产品的体现,是在接收到计算机指令时,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出来的一种形象化的反映。因为它并没有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流动着的表现形式,一关掉电脑就什么都没有了。作品数字化行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还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在理论界还有不同的看法。

互联网使用者在制作网页以及发表作品的过程中,所采用的资料必须经过作品著作权人或合法受让人、合法独占使用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会构成对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是,存放在电脑中的创意及策划作品,记录着作者的灵感,又算不算知识产权?如果发现被他人删除或被意外格式化,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算不算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这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然而近来,WEB2.0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网络第三方使用者提供内容的多样化及多元化逐渐变为主导,互联网博客、播客、论坛产品的诞生与发展更是印证了这一点。如何控制非企业的第三方提供符合要求以及可以使用的内容,如何建立与他们之间的联系和有效沟通,如何防止第三方进行盗版作品与被盗版的可能性发生,如何将互联网企业用户的登载作品化为商业收益,增强他们对网站的黏度,便成为了一种顶尖的运营技巧,只有挖掘出这种技巧并广泛传播使用,才可将庞大的互联网行业真正规范化,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无序版权所带来的争议与负面影响,真正将行业利益与优势最大化。规范的全球资源共享,才会成为健康的可能,以获得互联网行业永久性地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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