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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律师:20%房款的违约金法院为何不敢面对?

(2010-09-18 23:36:55)
标签:

深圳房地产律师

深圳二手房律师

刘子孺律师

违约金

违约责任

房产

分类: 法律—房地产

               深圳房地产律师:20%房款的违约金法院为何不敢面对?

案情:李小姐将其名下罗湖区XX阁花园房产以10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先生,其中在合同中约定定金为5万元整,违约金为20%的房款,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后因李小姐名下物业小区确定会被拆迁,房价迅速上涨高达三四十万,导致李小姐不愿意再继续成交该物业,发生纠纷,张先生找律师咨询问以哪种方式追究李小姐违约责任。后张先生要求李小姐承担20%的违约金,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其他律师代理:李小姐方认为与张先生一方合同无效,所以不应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李小姐违约,但20%房款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李小姐一方要求调减,于是法院调整为违约金5万。

二审作为代理人:提交新证据评估报告,以及一审律师费收费票据。等等。同时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是根据李小姐要求对违约金调整,而实际上李小姐一方根本没有要求调整。二审中李小姐一方代理人也明确表示未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认为李小姐一方以合同无效认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要求调低,所以一审法院调低没有问题。于是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张先生的损失其已经提交了评估报告,涉案房产已经涨了近四十万元,我认为这是张先生的损失,然后法院却不认同这种损失,同时李小姐一方的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低,而认为是合同无效,而法院认为李小姐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所以就是要求调低违约金,这种推理是不是符合逻辑性?那么只要是一方不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就是要求对违约金进行的调低呢?当事人双方已经明确了合同的真实性,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那么对于违约金条款也是同样的认可,法律有规定,如果损失远小于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调低,但是现在张先生的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百分之二十房款的违约金。法院为何不敢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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