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地产律师:深圳楼市监管办法后阴阳合同何处容身
(2010-08-29 1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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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房地产 |
深圳房地产律师:深圳楼市监管办法之后阴阳合同何处容身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公布,并且定于2010年9月1日在深圳正式实施,其中对于一手楼市场开发商捂盘惜售,内部认筹,违反报备价等明确了处罚意见,同是也对部份二手楼市场的中介行为明确了处罚意见。其中对于二手楼市场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关于中介行为的阴阳合同如何为继的问题。
在《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七)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中已经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的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并且在第七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违反本办法,有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中明确了处罚办法。是乎有一部份人认为在2010年9月1日之后阴阳合同是乎无处容身。但我个人认为就目前的状况来讲,并非完全没有空间,至少在国土局未明确以评估价过户之前我觉得都不能说是阴阳合同的大限。
我们回过头来看,监管办法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但是如果是当事人自行的要求呢?在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签订以原价过户的承诺书后,再附上一个当事人自行的承诺,来确定这是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与经纪机构无关呢?那似乎就不再违反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为经纪机构完全有理由说这是当事人自己意思的表示,我们也并未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我们只是按照当事人自行的要求来办理相关的手续。
那么就这一点来看,中介好像就没有太多的责任了,那么实际上监管办法的的处罚意见也就落不到实处。
那么是否阴阳合同就真的可以继续?说实话,我也不清楚,昨天参加搜房的活动,搜房的朋友告诉我一个数据,说周五,深圳整个交易成交量为1200多套,比之前的交易量要暴增很多。说实话也不是一种正常的增加,而是有很多人是要赶在9月1日之前完成递件。也就是说至少这个阴阳合同给市场增加了恐慌,使得大家都不太敢去赌。而目前来讲,至少房地产交易中心还没有正式发文说要以评估价来过户,但是我听我另外的朋友又说,说税务部门在加紧制定评估系统。消息的真实与否不得而知。有客户也来咨询,9月1日以后,能不能以阴阳合同过户?说实话,我不知道,因为不知道到时国土局的操作流程是否有改变,并不清楚。对于近两天准备签约的交易买方,如果9月1日之后有税费增加,最好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无法以原价过户,导致税费增加,双方解除合同,而相互不追究责任。这样才可以尽量避免9月1日后,如要真无法过户,而使得买卖双方纠纷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