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误伤刚需者,律师教你如何防范政策风险
(2010-04-28 23: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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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房地产 |
最近接受第一现场和深圳公共频道采访时,都有提到一个问题,就是对于一部份确实是因为房贷缩紧之后属于误伤的情形如何处理。
1、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说买方是靠银行贷款来购买房产,如银行无法放贷,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互不追究违约责任。那买家完全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同时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合同中并无明确说买方在无法贷到固家数额时时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贷款承诺书批出来的数额小于原来预计数额,对于买家来说,有义务补足首付。
3、如果合同中并无明确说买方在无法贷款时时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贷款承诺书无法批出来,对于买家来说,根据合同约定来说,买方有义务要用现金来付款买楼,如果无法用现金付款,那么买方可能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买方也可以选择和卖方进行协商解决,由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之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4、有一种很少见的情况,因现在贷款缩紧就是卖方因之前的违约还款或者是信用纪录不良,而导致担保公司无法替卖方进行赎楼,那么这种情况下卖方就义务自行筹款进行赎楼,如果卖方无法赎楼。
解决方案:只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对于买方约定买方买房需要银行贷款X成,如果银行无法贷款或者贷款数额不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解除合同,而不需要追究另何一方责任。
2、卖方约定:卖方需要赎楼,如果因银行紧缩贷款而无法赎楼的情形,买卖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