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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赎楼义务应约定在贷款额度出来后

(2010-03-30 20:59:08)
标签:

刘子孺律师

赎楼义务

贷款义务

案例

杂谈

分类: 法律—以案说法

                            案例:赎楼义务应约定在贷款额度出来后

案情:2009年6月1日王小姐将其名下在宝安区的一套房产,通过中介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女士,约定于2009年7月5日前李女士办理好申请按揭手续,同时合同约定如果超过规定期限十天,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王小姐于是去担保公司办理赎楼手续,担保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将王小姐名下房产证赎出,然而李小姐,因为房产较多,无法申请较多贷款,于2009年7月1日要求其女儿陈小姐共同履行合同,共同向银行提交按揭申请,王小姐也同意由其母女两人共同履行该合同。然而过程中仍旧出现问题,在2009年7月20日仍然未能申请下银行贷款,王小姐于是通过中介想解除合同,然而担保公司提出,一但王小姐解除合同,其已经帮王小姐赎楼时,所付出资金无法保障,如果王小姐强行解除合同,那么担保公司将根据担保合同,追究王小姐的违约责任,王小姐没有办法,为了避免担保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只得继续与李女士和陈小姐履行合同,直到2009年8月20日,李女士和陈小姐的按揭申请才通过。直到2009年9月10日,王小姐才收到卖房全款。因为王小姐没能解除合同,只得追究李小姐和陈女士的迟缓履行责任,大约为3万元,而此时房价已经上涨近20万。此案在二审

律师意见:虽然李女士违约已经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期限,房价已经上涨幅度不小,如果王小姐能解除合同,那么王小姐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因为王小姐已经办理好了赎楼义务,导致其虽然有想法解除合同,但是担保公司的合同已经逼使其不得不继续履行合同,使其无法实现利益的最大的化。

律师提醒:卖方在约定赎楼义务时,应约定该业务应在买家贷款额度出来后,再履行赎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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