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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新房迟交楼 追究有期限

(2009-08-18 00:33:57)
标签:

刘子孺律师

新房

交楼

解除合同

房产

分类: 法律—以案说法

新房迟交楼 追究有期限

来源:南方都市报   地产记者:张锐宣

  读者蔡先生:我去年7月份购买了一套新房,合同约定今年1月份交楼,直到现在还未交楼,其在深圳国土房管局还未有“初始登记”。请问,我是否还可以解除买卖合同,拿回房款?

    记者帮忙: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孺表示,依照深圳新房买卖合同普遍的约定,买家因开发商迟交楼而要解除买卖合同,期限应该在交楼期限的90天后至半年内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现已过了这个追究期限,只能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支付迟缓履行金,无权要求其解除买卖合同及支付违约金。但该项目还未办理“初始登记”,买家权利无法保障,故法律仍然能支持蔡先生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要求。

   

原文网址http://www.nanfangdaily.com.cn/dc/20090812011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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