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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共有房产,个人买卖无效

(2009-06-08 14:51:57)
标签:

刘子孺律师

共同财产

共有权人

无效

杂谈

分类: 法律—以案说法

案情:甲与乙为两夫妻,在夫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了某一处房产,但在房产证上只有甲一人名字。甲后来签合同,将该房产以XX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丙,丙去国土局查询资料,得知房地产证只有某甲一人名字,但其通过谈话了解到,该房是甲已经和乙结婚,在签署合同时,就要求甲在共有权人中列明乙为共有权人,但是在签署合同时却并没有乙的签名。后房价上涨过快,甲乙不再愿意出售该物业,乙于是起诉法院要求宣告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评点:就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说,丙在确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只有甲签定相关的买卖合同,确属无效,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经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否则属于无权处分,除非共有人追认的情况下,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也除外。虽然房地产证上只有甲方一人名字,丙却在明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还只要求甲方单独签字,其行为非为善意第三人。丙其实可以了解到有乙为共有权人后,不要求甲在合同上列明共有权人,装作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而使得买卖合同合法化。

律师提醒:如果买房者在明知有共有权人的房产,或有其他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要在合同中列明共有人的话,一定要要求其他共有权人在买卖合同上签名,或完全按照房地产证上的,卖方只单纯写房地产证上名字,而不列明有共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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