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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手房买卖中怎么可以要求强制履行?

(2009-06-02 01:12:25)
标签:

刘子孺

案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

强制履行

解除合同

房产

分类: 法律—以案说法

仲裁委裁决强制履行:

案情:

甲与乙签定合同,将甲名下一住房卖给乙方,乙方缴纳了一万元定金,同时乙方入住该房屋,并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等。后因为房价上涨过快,甲方不再想将该房屋卖给乙方,拖延办理相关手续,但并未发过相关要求解除合同的文件,也没有书面写明。乙方起诉,要求强制履行。

裁决:仲裁委裁决甲将该房屋强制过户到乙名下。

律师提醒:签定买卖合同后,在买方已经入住,并且买方无根本违约,卖方只有违约意向,而没有发出相关的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时,买方如觉察到,并且卖方有拖延的行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卖方强制履。

律师强调:要条件符合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案情:

甲与乙签定合同,将甲名下一住房卖给乙方,合同约之甲方可以付出双部定金要求解除合同,乙方缴纳了五万元定金,同时乙方入住该房屋,并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等。后因为房价上涨过快,甲方不再想将该房屋卖给乙方,拖延办理相关手续,搞撤销公证并发过相关要求解除合同的文件,甲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乙方反诉要求强制履行合同。

判决:宝安法院一审判决乙方胜诉,继续履行。甲方上诉深圳中院认为合同有约定解约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约权。

律师提醒:签定买卖合同后,在买方虽然已经入住,但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有解约条款,卖方虽然不道德,但是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根据合同约定,所以求法院根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判决解除。

律师强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是本律师实际经手的两个案例,但为什么在根据几乎相似的情况下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呢?首先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会有一定的差异,同时一个在仲裁委,一个在人民法院,仲裁委依据的是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法院适用的是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所以会有不同的结果,所以是否可以要求强制履行的,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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