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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产买卖过程中违约责任的承担

(2009-03-18 00:41:15)
标签:

刘子孺律师

案例

房产买卖

违约责任

杂谈

分类: 法律—以案说法

案情:甲将其名下一物业以X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其中在合同中约定定金为30万元整,违约金为10%的房款,违约责任的承担可以选择定金,或违约金条款。后因甲方违约,不愿意再继续成交该物业,发生纠纷,乙方找律师咨询问以哪种方式追究期违约责任。

律师意见:根据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定金30万元,违约金10%的房款,乙方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想法进行选择,如果10%的房款高于30万元,那应该选择10%的违约金;如果30万元高于10%的房款,又没有达到房款的20%,那就选择没收定金30万元整。同时如果选择违约金条款的30万元,还不能弥补相应的损失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损失的实际数额提出相应的请求。

对于要求强制履行合约的情形,根据本律师所接触的案件和审判过程中的经验,有部份是判决不强制履行合同,有部份是判决强制履行合同。对于判决不强制的,那就以违约责任来承担,判决强制履行的,在执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并不具有太多的实际可操作性,按照法院的相关说法,就是我不能强迫着卖方或买方去房产管理局将房子过户给你,同时对于后继条款中如涉及按揭,赎楼和付款等无法强制办理。所以当事人应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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