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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的阵痛

(2007-04-25 11:32:15)
 

随着医疗机构的增多;现代人体质的下降;以及医疗行为的增加,医疗事故也在这一过程中遂渐增加。当医疗事故出现后,面临的最难问题是受害者一方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有很多人马上想到了医疗事故鉴定,是的这是个途径,然后我却认为这不是最好的途径。我不否认大部的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都是公平的,然后我们也不能否认有一部医学会的鉴定是不公平的。我们从医学会的组成来就可以知道,医学会是一个民间组织,并不具有相对应的行政主体资格,但是似乎它所作出的鉴定却有的异否乎寻常的效力,不管是从行政上还是从司法角度来说。医学会专家组成员的组成,一般就是从医院里选调的,有着相应的资历就可以从事相关的医疗事故的鉴定。其实这些专家并没有与医院脱钩。他们仍是医院的成员。虽然有着法规规定了鉴定专家的回避制度,但这个制度仍不能排除人们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合理怀疑。我更是碰到有医生朋友,说他上学的见实期间观看过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当事人一方在场进行尸体解剖,但是当事人一方的人员见到解剖后,没有心思去看解剖过程,同时因为不具备有相关的医学知识,根本不知道哪些地方出现问题,我的朋友见到的相当明显的医疗事故,最后体现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的,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一但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作为医疗事故的受害方又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同时鉴结论是少数服从多数,鉴定人不必为自己所主张的观点负责,也不必为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行政行为负责,无需出庭作证,也就是鉴定人只有权利,却不需要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在客观上形成医患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都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的真实性打了折扣。

我个人倾向于作司法鉴定。

因为现在就医疗事故的出现来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说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鉴定只是做为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案例的一个参考,同时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来说,进入诉讼程序后,医疗事故鉴定是要终止的,除非是法院的委托。其实,就医疗事故来说,我们可以不以医疗事故纠纷的案由来进行立案,可以选择以医疗侵权进行诉讼,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对这种侵权案件法院必须要受理。同时证据规则规定,就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是由医疗机构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并且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就医疗侵权来说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受害一方,因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将由医疗机构就其行为向法官进行说明,要说服法官认定其行为无过错并且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其实我们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按法医鉴定的办法,它认定:一、有没有不良后果;二、医方有无过错;三、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存在何种程度的因果关系。这都有利于我们提供医疗机构过错的证据。同时法医和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法医鉴定比起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更强是不言而喻的。拥有基础医学知识的法医对专家的意见汇总、整理、筛选后,运用法学知识、鉴定学知识得出结论较单纯医学专家的意见更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法医对其鉴定负有特定责任,比其他人作伪证的几率为小。所以在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律师选择用司法鉴定而绕开医疗事故鉴定,使事件更接近真相。

然而在医法实践中,在每个地方法院对于医疗事故都有不同的认识,在很多地方开始认可医疗事故受害一方以医疗侵权的起诉,以及其只提出司法鉴定而不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最终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事实,而判决受害一方胜诉的情况,我认为这一地区的法官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也有很多地方法院却在医疗事故中,强调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同时只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才认可受害方所遭受的损伤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因为通过了医疗事故鉴定,更利于法院判决书的书写,也更利于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而不必再听从对病历等的一一质证,完全可以说通过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构成就支持,不构成就驳回,而不再去审定司法鉴定,也不必要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而不必要去理会哪个事实更接近于真相,同时也不管证据规则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要求当事人提交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证据,我认为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用通过医疗事故就可以以医疗侵权起诉,同时也规定了司法鉴定是合法证据,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法院强调必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进行证明医疗机构行为的过错,如果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就驳回诉讼请求,这是法院在躲懒,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不遵从,当然这也与法官个人的素质有关。

同时还提醒,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有死亡赔偿金,不知道这种规定是国务院故意的还是忽略,但是现在这种规定给法官的审判工作以及律师的行为造成了混乱,难道造成医疗当事人残疾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而在医疗行为中医疗过错造成了医疗当事人的死亡,相反不用承担相关的责任????这一规定完全违背了法律原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曾听闻有律师就这一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审查该条例的建议,却还没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法。个人认为,如果以医疗事故纠纷案由进行起诉,如果造成了当事人死亡的,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那就利用一个起码的法理原则:“法无禁止既自由。”来提起死亡赔偿金,因为该条例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行使要求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而法院应当参照相应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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