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论强制管理在“烂尾楼”执行中的运用——兼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条款

(2024-09-24 20:50:40)
标签:

房地产

执行

强制管理

烂尾楼

分类: 法律论文
编者按:本文荣获2024年福州律师论坛总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人气论文奖”、2024年福建省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和2024年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发表于《福建律师》2025年第3期。详见:微信公众号:法苑里(hyxblog):https://mp.weixin.qq.com/s/I3fETNdy260HbtVZNUc21Q

【内容提要】“烂尾楼”执行是难啃的“硬骨头”,如何更好地在执行程序中推进“烂尾楼”盘活处置工作问题亟待解决。本文立足执行程序中盘活处置“烂尾楼”的实践需求,分析在“烂尾楼”执行案件中使用强制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指出传统强制执行法理论上的强制管理制度及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的强制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在执行程序中盘活处置“烂尾楼”的需要,并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的强制管理制度提出完善意见。(正文字数:9868字)
【关键词】强制管理;“烂尾楼”;执行程序;管理人

正文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强制管理在“烂尾楼”执行中的必要性
(一)适用强制管理制度,推进“烂尾楼”的盘活处置
(二)适用强制管理制度,实现“烂尾楼”执行案件公正和高效的目标
(三)适用强制管理制度,加强对“烂尾楼”执行的执行权的监督,减少司法腐败,防止执行权被滥用或者乱用,实现司法民主,提高民事强制执行的公信力
(四)适用强制管理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事执行,符合执行机构“私有化”的趋势
三、强制管理在“烂尾楼”执行中的可行性
(一)福建省高院、福州中院、连江法院创新适用强制管理制度盘活“烂尾楼”项目
(二)建宁法院创新适用强制管理制度盘活“烂尾楼”项目
(三)其他法院创新适用强制管理制度盘活“烂尾楼”项目
四、传统强制管理制度无法适应“烂尾楼”执行的新需求
(一)大陆法系经典的强制执行立法例,通常都有强制管理制度,作为强制拍卖制度的补充。
(二)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在第二章“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之第三节“对于不动产之执行”中也规定了强制管理制度。
(三)实践证明续建后交付的盘活处置方式能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最大化。
(四)续建后交付的盘活处置方式要处理综合性事务。
(五)传统强制执行法理论上的强制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在执行程序中盘活处置“烂尾楼”的需要。
五、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的强制管理制度相较于传统强制执行法理论上的强制管理制度有进行优化,但仍有局限性
(一)我国大陆地区尚未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现行强制执行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强制管理制度。
(二)我国大陆地区先后公布的七稿《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均有规定强制管理制度。
(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仍然将强制管理的对象局限为不动产,且设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管理的前提条件为“不宜变价或者无法变价的”。
(四)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的强制管理制度还存在其他方面问题。
六、建立并创新发展强制管理制度的设想
(一)明确强制管理的管辖权规则。
(二)明确强制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选任、职责、权利义务、监督、撤换等制度。
(三)拓宽强制管理的适用范围。
(四)赋予强制管理与强制拍卖并行的独立地位。
(五)借鉴移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可兼容规定。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