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
(2023-02-20 12:18:57)分类: 政敏评论 |
刑事处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手段,涉及到当事人短期、长期乃至终身的自由甚至生命,将会给当事人一生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必须十分谨慎,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事关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即何人何时何地因何原因以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行为,事件的发生过程如何,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等)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必须完全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相关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矛盾,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问题,就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就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证明案件的事实不确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案件的事实就不能认定,就应当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当事人无罪。即使当事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即使当事人已经作出了有罪供述,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印证当事人供述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当事人无罪并不是就案件就此终止了,也不是不再追查真凶了。侦查机关仍应当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搜集各项证据,力图侦破案件,将真凶缉拿归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搜集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涉案行为,涉嫌犯罪的,即使其已经被宣告无罪,甚至已经得到了国家赔偿,也必须依法抓获,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绝不能因为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进一步侦破存在困难就裹足不前,草率认定当事人有罪。
疑罪从无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后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多次,但是疑罪从无始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未改变。引起国内外舆论强烈关注的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克图案、念斌案、吴昌龙案等都是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经过漫长的纠错过程后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某些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担当,面对一些证据严重缺失,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案件,尤其是命案,不敢作无罪判决,但是作有罪判决又太冤,就作出相对较轻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疑罪从轻。疑罪从轻原则看似对当事人网开一面,实际上严重违反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导致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深重的难以挽回的灾难,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格格不入,严重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严重侵犯了人权,必须予以摈弃。
如果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问题,就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就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者证明案件的事实不确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案件的事实就不能认定,就应当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当事人无罪。即使当事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即使当事人已经作出了有罪供述,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印证当事人供述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
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当事人无罪并不是就案件就此终止了,也不是不再追查真凶了。侦查机关仍应当加大侦查力度,进一步搜集各项证据,力图侦破案件,将真凶缉拿归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搜集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涉案行为,涉嫌犯罪的,即使其已经被宣告无罪,甚至已经得到了国家赔偿,也必须依法抓获,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绝不能因为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进一步侦破存在困难就裹足不前,草率认定当事人有罪。
疑罪从无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后刑事诉讼法虽然修改多次,但是疑罪从无始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从未改变。引起国内外舆论强烈关注的如聂树斌案、呼格吉克图案、念斌案、吴昌龙案等都是因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经过漫长的纠错过程后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某些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担当,面对一些证据严重缺失,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案件,尤其是命案,不敢作无罪判决,但是作有罪判决又太冤,就作出相对较轻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疑罪从轻。疑罪从轻原则看似对当事人网开一面,实际上严重违反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根源,导致当事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深重的难以挽回的灾难,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格格不入,严重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严重侵犯了人权,必须予以摈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