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2023-04-18 15:31:59)| 分类: 法治时评 |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问:谢律师,我一个亲戚是未成年,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了,开庭时法官说本案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任何人不得透漏案情,不管案件结果如何,不得公开判决内容,不得公开判决书,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宣告判决的,全部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判决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判决应当在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其他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所有刑事案件,包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判决书属于宣告当事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法律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既然所有的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判决书公开也是理所当然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任何条款禁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书公开,所谓判决书不能公开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当然了,考虑到未成年人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也可以对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及当事人的名字、地点进行虚化处理,也可以对上述判决书不上网,但是不能以此为由禁止当事人公开判决。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