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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要大胆申请调取调取办案机关收集到的有利证据

(2022-11-27 11:52:32)
分类: 法治时评
刑事律师要大胆申请调取调取办案机关收集到的有利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调取办案机关已经收集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的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无条件予以调取,这是法院的一项法定的不可以推辞的义务。
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解释》第四十九的规定,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办案活动中,加大对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的挖掘力度,力争发现有相关线索,向法院申请调取,以取得关键证据,实现案件的突破。
刑事律师在申请调取证据中,必须要对拟申请调取的证据的内容进行了解,要将证据对案件的影响进行评估,要审查拟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符合《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避免不加甄别盲目申请调取,坚决杜绝调取有罪证据或者可能加重被告人罪责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刑事律师依据四十九条申请调取的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调取的必须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坚决不能申请。
其次,必须有相应的线索证明我们申请调取的证据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只要有初步的司法机关收集到相关证据的线索即可,并不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办案机关已经收集到了该证据。如果发现办案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掌握了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时,我们也可以申请,但是申请的法律依据不是第四十九条,而是依据《解释》其他条款(本律师将在其他文章中论述)。
其三,该证据必须没有随卷宗移送,是我们在宗中看不到的证据。我们在申请前,应当认真详细查看全案卷宗,如果该证据已经随卷宗移送的,我们就没有必要申请调取,以免闹出笑话,给自己,给法院及办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我们发现办案机关收集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且符合《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时,就可以大胆地向法院申请调取该证据。
在调取时,要撰写专业的《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并呈递法庭,申请书除了符合其他申请书通用的必备要件以外,要注明我们申请调取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及证明目的,论述该证据对案件、对当事人的积极作用,论述该证据可以从哪些方面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同时还要附上我们发现办案机关已经收集了该证据的线索及理由,要附上我们申请的法律依据(即解释第四十九条)。
申请书递交后,如果法院不同意调取的,我们要以《解释》第四十九条为依据,向办案人员阐明该证据对案件的积极作用,强调调取该证据是法院的法定义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调取。如果法官仍然拒绝调取的,我们一方面可以要求办案人员书面答复并说明不调取的理由,还可以向有关部门及领导反映,督促办案人员调取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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