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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组织:档案职业辨析(三)

(2016-06-30 10:46:29)
标签:

档案

职业

分析

分类: 学术

  具有特定功能和岗位的社会组织,是《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的实体承担方。包括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在内的社会组织,无论是在机构属性还是在功能导向,乃至在服务对象等方面,都是社会劳动分工使然,是职业人员同社会发生关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群体稳定且结构化的基础。进而,这些职业(社会)组织的功能的调整或变迁,必然会最终导致社会的变迁。

   如上所述,在这些社会组织内部,由于组织活动的需要,会设置一些具有辅助功能的内部单位。这些单位除了上文提到的办公、后勤等部门之外,还包括一些称谓不一的基层档案部门。这些部门的共同特征即为社会组织的内部单位;它们设置是根据社会组织的整体需要而确定的;它们的工作职能往往是根据社会组织的需要而或集中、或分散、或整合,还可以根据领导者的习惯而设置。当然,不论这些内部机构如何设置,领导者都会为其找到合理、合法的理由。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于是,叫做档案室(或者档案馆)的内部机构几乎是所有社会组织的一道风景。那么问题来了:这些工作于社会组织内部的基层档案人员可以算作档案职业人员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第一,这些基层档案部门,不论称谓如何,都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它们的工作成绩或者失误,乃至法律责任,最终都要追溯到其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也就是说,这些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的工作对象不是社会,而是组织。所以,这些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最终要由其他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这种状况是与《职业分类大典》中所称的职业及其行为是有出入的。

  第二,这些基层档案部门,不论其工作职责如何,都或多或少地承担着其所隶属的社会组织的一些除档案管理之外的工作。也就是说,这些基层档案部门并不是“专司”档案管理的部门,更不是“专司”档案管理并以社会为工作对象的部门。说到底,这些基层档案部门主要是为社会组织的领导或者其他人员服务的内部机构。根据《职业分类大典》的界定,这些基层档案人员的职业属性,是由其隶属社会组织的职业属性决定的。比如,高校档案馆的人员,应该属于教育及其相关的职业。

因此,这些基层档案部门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具有了相当的灵活性或者叫做“活力”——只要是符合本社会组织利益且不违反法律的事情,只要本社会组织及其领导者同意,就可以大胆地尝试。这种“大胆地尝试”的结果,就可以出现许许多多的“话语增长点”。比如,××××一体化、×××模式等等。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这些基层档案部门创造的“话语增长点”, 无论是“××××一体化”还是“×××模式”,都对他们所隶属的社会组织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也可以称为是基层档案工作者智慧的结晶,在某种程度上将推动着档案事业的发展。但是,话必须说回来。这些基层档案部门的创举,并不是档案职业行为。这些创举能否具有社会意义,必须经过一定范围的实验或者实践检验。不然的话,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非正面影响。比如,在我国的每个特定年代,曾经出现过亩产万斤粮食的“创举”;而且,这个“创举”还被某位大家爱戴的科学家称赞过。如果这位科学家不是因为政治因素的影响的话,那么他很容易计算出在一分甚至一厘地里粮食的产量,而后推算出一亩地的产量。难道这没有一点科学道理吗?

结论大家现在都清楚了:除去当时的政治因素,单位面积的粮食产量,如果没有“经过一定范围的实验或者实践检验”,是不能作为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创举的。我个人认为,基层档案部门的某些“创举”,适合上述这种表述思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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